近日,被执行人高某将最后一笔执赔偿金 265000 元交到红兴隆农垦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一起标的额达365000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到圆满执结。
2011年,高某因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曹某身体严重伤害,成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红旗岭人民法庭调解,原告代理人曹某与被告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11年11月5日前给付赔偿金365000元 ,调解生效后,高某支付一部分费用后就停止履行,受伤的曹某又急需治疗费用,原告代理人经多次催要无果,曹某最终向红旗岭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庭庭长彭江亲自主办,对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及收入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高某在税务局工作,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彭庭长及时与高某单位领导协调,又与农场相关部门沟通,最后向高某说明受害者的困境,讲清不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高某为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付清全部赔偿金,并支付了一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日前,法庭已将赔偿款项全部交给曹某家属,申请人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