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红兴隆农垦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八万元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12 17:58:27



    日前,红兴隆农垦法院在执行张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某采取说服教育、拘传和训诫等措施均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又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某实施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手段,迫使其在拘留期间足额地履行了82080元的案款给付义务,终于使该执行案件划上了句号。

    早在5年前,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贾某原本是生意上的朋友、合作伙伴,当时张某是个手艺精湛的木工,他制作的木制门窗大多卖给从事门窗生意经营的贾某,贾某再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额利润。2010年,申请人张某因年老体衰等原因而不再制作木制门窗,此时被执行人贾某尚欠张某木制门窗款8万余元。

    后来,张某要搬到外地居住,向贾某讨债,贾某说暂时经济困难,请求延期给付,并为张某出具欠条一张。但在其后的几年中,张某虽多次上门讨要,贾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将贾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欠款人贾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的协议书。但在付款期限到期后,贾某仍拒绝付款,张某只好又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法院办案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虽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贾某拒不到庭,于是执行法官又强制将其带到法院,但被执行人又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案款。经过办案人员了解,其实被执行人贾某已经营门窗生意有10多年,经济收入比较好,且有商业门面房一间、住宅楼房一套、私用小轿车一辆,家庭经济宽裕,完全有能力给付案款,但却始终耍赖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贾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对其训诫、说服无效的情况下,立即对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贾某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给付案款,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当天,贾某最终慑于法律威严不得不全额履行了给付案款的义务,申请人张某对法院秉持正义、高效执法办案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90167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