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北安土地整理中心与大江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大江工程公司承包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分局撤队并点土地整治示范A25标段项目。同年12月16日北安土地整理中心将A25标段项目工程预付款954868元汇入大江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同月20日大江工程公司将A25标段项目工程预付款中的41.5万元通过银行汇入大江工程公司在黑龙江省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其中10万元是大江工程公司偿还本公司项目部出纳员王丽的借款;31.5万元是大江工程公司返还给公司员工刘强为A25标段垫付的保证金。同月21日,大江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李军让王丽支出该笔款项并告知用途,王丽当日在信用社用现金支票从项目部的账户上支出该款后直接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同月23日将卡内的40万元转入其另一张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大江公司董事长曹文学与李军、刘强多次向其索要,王丽均拒不归还。2013年12月18日刘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王丽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红星农场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利用其担任黑龙江大江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出纳员的便利,将本单位的3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丽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转入其掌管的信用社账户41.5万元中的31.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公司项目部系企业设立的一个部门,经核对在信用社调取的现金支票存根复印件可以证实其账户由大江公司开设,王丽在该部门中兼任出纳,负有对本单位资金的收支职责,在其账户中的款项仍属其职务管理的公款。大江公司转入信用社账户的41.5万元系退还王丽及刘强所垫资的保证金,大江公司副经理李军已告知王丽其中31.5万元系刘强个人款项,王丽未经该款所有人及本单位领导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款转入个人账户,据为己有,属职务侵占行为。二审法院驳回王丽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