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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法院强化能动司法推进黑龙江垦区社会矛盾化解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2-04-01 16:40:44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政法委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政法工作形势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战略任务。对于人民法院来讲,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法院的根本,就抓住了审判机关巩固党的执政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这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

    我们黑龙江垦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区位中心,位于我国东北部小兴安岭山麓、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地区,属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辖区总面积5.62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000万亩,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下辖9个分局、113个农牧场,分布在全省12个市、74个县(市、区)。总人口166万人,其中从业人员90.7万人。经过三代人的艰苦奋斗,建成了我国耕地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总局党委今年提出:以建设现代化大农业为目标,加快构建现代化大农业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国际化超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着力建设新垦区,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引领带动黑龙江省农村发展,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维护边疆稳定繁荣做出更大贡献。面对黑龙江省垦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农垦法院在服务大局,推进黑龙江省垦区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担负起历史的责任。

    一、当前垦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思考

    社会矛盾是指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因利益调整、利益损失及过高的利益预期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垦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新时期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能力的考量。随着黑龙江垦区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信息纷繁复杂,人们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甚至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垦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如何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垦区当前矛盾纠纷的五个特点

    一是纠纷主体及类型呈多元性。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般矛盾纠纷,发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同时矛盾纠纷的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是纠纷内容呈复杂性。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致使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矛盾纠纷的性质也由一般性民间纠纷转变为复杂、疑难性社会矛盾纠纷,由此而引起的上访事件不断上升。

    三是群体性趋势增加。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相同利益的个体组合成矛盾利益群体。特别是一些矛盾是由于政策性调整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同属一个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 在垦区,由于国营农场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和垦区经济城乡一体跨越发展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及部分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转包、粮食直补、劳动争议 、征地拆迁、养老保险、民生问题等纠纷,使众多职工和外来的农民及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成了纠纷当事人。现阶段,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参与人员成分复杂,有

的涉及社会各层面。

    四是利益对抗性增强。当前,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引起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利益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导致公开冲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除上访等相对缓和的表现方式外,个别的已具有自残、殴打、围攻等暴力性、破坏性的倾向,社会影响大。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性。许多矛盾纠纷看似平常,但激化时间快,过程短,往往一触即发,民转刑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矛盾长期聚集,突然暴发,酿成凶杀残案。

    五是处理的难度加大。当事人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已调动,有的事实难以查清,有的牵一动十,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有些矛盾跨地区、跨部门,人事分离,人案分离,协调难度相当大。同时,社会矛盾呈现串联性和长期性。现在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策划者和组织者。组织手段带有隐蔽快捷的特点。策划者往往利用网上发贴、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是聚集前化整为零,需要时随叫随到,短时间就能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这也是信息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大难点。另外,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二)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垦区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个案具体处理,坚持运用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来研究处理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当前,特别要注意及时解决突发性

的矛盾或冲突,尤其是群体性事件。

    二是正确处理好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作为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具有丰富的矛盾内涵,它以承认矛盾为前提。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状态,和谐发展是社会发展各要素对立与统一的结果。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协调矛盾,要在不断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是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保持垦区社会稳定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四是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要在灵活性中贯彻原则性,体现原则性;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选择原则性。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原则。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关键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掌握矛盾运动规律,适时运用化解矛盾的

有效方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

    五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要坚持着眼全局。二要坚持着眼长远。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如果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能动司法的职能作用,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紧扣“双为”主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职能作用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审判各类案件,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保障垦区改革发展稳定,是农垦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工作抓不好,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保障便是无稽之谈。

    首先,围绕推动垦区社会矛盾化解,把审判工作抓得更好

    为垦区经济跨越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要围绕垦区推进抓城提档、强工提速、强农提质、做强北大荒集团等发展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注重发挥能动司法和司法政策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促转型、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研究把握垦区经济形势,根据垦区在发展转型、增长提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特点和司法需求,主动调整司法措施,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外来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为实现垦区经济跨越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为保障民生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发展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认识垦区民生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在保障民生上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垦区涉及民生的法律纠纷特点,审理好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缓解官民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推动垦区的社会管理创新。

    为维护垦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围绕垦区稳定工作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及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性,促进社会和谐。建立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努力使办案过程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过程。

    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垦区建设,在加强流动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以及加强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各类审判工作规范引导社会行为,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 围绕垦区大农业建设,把服务保障大局的领域拓得更宽

    扶持垦区发展大农业已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这是一件振奋人心的政治大事。总局党委已经确定了要以建设现代化大农业为目标,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引领带动农村发展,参与国际农业竞争,维护边疆稳定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农垦两级法院为大局服务除通过审判工作主渠道外,还要发挥审判机关特有的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围绕审判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超前、延伸和诉外服务。

    在树立总局的法制形象上作贡献。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了要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总局的发展树立了讲大局形象、讲诚信形象、讲奉献形象,也要树立成熟的法制形象。在国内谋发展需要熟悉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竞争更要了解国际法和国际经济运行规则,这为法院服务总局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依法审理好垦区外贸出口、招商引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纷争,保护外贸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垦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责任。在强农提质、做强北大荒集团过程中,为树立总局新的法制形象作出贡献。  

    在维护总局合法利益上发挥作用。依法加强对垦区名优产品及“绿色食品”的司法保护,对假冒、仿冒名优品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制裁,维护品牌战略的实施,不断提高垦区名优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诚信度、美誉度。要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审理“龙头企业”在生产、流通、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案件,对涉及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垦区资金安全 。要依法审理技术合作等经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垦区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智力成果,为“十大民生工程”提效,提供司法保障。

    为总局开拓市场做好法律服务。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利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帮助企业挽回和避免各种经济损失,提高企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超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司法救助的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积极参与法律进企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建立与服务单位的联络制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并跟踪问效,有针对性堵塞涉及法律的不规范的漏洞。为着力建设好本体垦区、影子垦区、域外垦区,实现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

    再次,围绕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把司法为民措施落得更实

    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为民、爱民、利民、安民、富民的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简化审查立案手续;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多适用简易程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巡回流动办案,提高当庭结案率;采用方便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减轻诉累;加强诉讼引导,送达诉讼指南,向涉诉群众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措施落实到位。要及时、恰当地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不能因工作失误,给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机会;不能因作为不当或不作为而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对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对所有来信来访都要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接谈、处理有结果。  

    把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规定落实到位。认真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依法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同时,把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办法落实到位。设置有文具、饮水机、法制报刊等设施的当事人休息室,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

    (二)创新和培植工作亮点,体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果

    农垦法院经过多年努力,积淀了许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显著成绩。要在巩固好和谐司法上下功夫,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教育一片。要注重抓常规,夯基础;抓重点,求突破;抓创新,上水平。

第一 ,创新和培植调解工作亮点 ,解决好化解矛盾的方法

    调解是高水平的审判,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要在继续发挥诉讼调解的主导地位,多措并举,尽量少一些硬性裁判,多一些调解结案。靠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转变司法理念 ;靠行之有效的推进措施,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靠广大法官耐心细致的优良作风,创造和谐理性的诉讼氛围;靠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当事人和解的成功几率。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推行全员调解、全过程调解、全方位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成功率。继续坚持总结经验并有所创新和发展。注意规范诉讼调解,防止偏差,防止久调不决。要带着感情作调解,不动感情下判决;调解不能失正义,判决不能忘和谐。

第二 ,创新和培植院风亮点,解决好化解矛盾的形象提升问题

    只有提升法院形象,才能赢得解决矛盾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有了信任度,化解矛盾的力度就越大。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只有加强和改进作风,树立良好的院风,才能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为民、廉洁,才能不断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                        

    要坚持以严格的学习培养人,以浓厚的氛围影响人,以丰富的活动塑造人,积极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做到“硬件设施上台阶,软件管理上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文化素养。要倡导树立五种新形象,即高举旗帜,顾全大局的政治形象;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能力形象;能动司法,勤政为民的公仆形象;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作风形象;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人格形象,使农垦法院的队伍成为推进垦区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硬队伍。

    第三 ,创新和培植“两庭”建设亮点,解决好化解矛盾的司法保障问题

    基层法庭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我们有8个基层法院,59个基层法庭,有43个办案组遍布各农场。要继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以实现设置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调整布局,规范职责,配强人员,配备、更新必要的办案车辆等,满足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法庭达到标准的科技化法庭。继续加大审判法庭科技投入,按照适应“阳光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通过新建、改建等逐步达到审判法庭规格适当,配有调解室等,完成计算机网络、监控和安全检查系统建设。健全适应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需要的科技装备保障体系,使两庭建设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加,科技水平和现代化程度显著提高,物质技术保障和后勤服务更加科学、有力。

    第四,培植典型群体亮点,解决好化解矛盾的群体带动问题

    要继续加大对典型群体的选树和高层次的培养力度。注重典型宣传引路作用,抓好典型带动,造就典型群体。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发现、培养、树立、宣传、推广典型,打造一批高层次、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典型群体 。大力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意义的各种竞赛、岗位练兵活动,通过评岗位之星、法院典型、系统标兵等,发现和推出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让更多的人掌握先进的化解社会矛盾方法,使亮点纷呈。

    (三)全力破解难题,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在新形势下,两级法院面临着新的挑战,而影响农垦法院充分发挥好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的瓶颈主要有“四大”难题,如何攻克这些难题,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

    一是要下功夫抓好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是关乎垦区社会稳定,关乎法院形象的大事。目前,涉诉信访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中之重。出现涉诉访原因是我们抓基层从源头上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不力,新访预防工作不力,基层稳控工作不力。办案质量不高,一部分案件存在一些瑕疵。从制度上不细化、不落实;从责任追究上不明确、不追究。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工作不细等诸多因素而引发涉诉访案件牵扯和耗费了两级法院甚至总局、分局、农场大量的人、财 、物,积案不解,后患无穷。面对涉诉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要针对当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状况,在坚持以往总结的有效经验做法的同时,按照省高院处理涉诉访“排查稳控、接谈劝返、处理化解、责任追究”的工作新机制,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努力构筑起上下连动、层层抓预防的信访工作长效处理机制。继续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现有涉诉访案件,要加大化解力度,裁判确有错误的,立即纠正;裁判存在瑕疵,无法启动再审程序的,能够补救的,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补救,无法补救的要向上访人解释清楚,求得谅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上访人被确认无理程序终结的及最高法院甄别无理的上访人仍然缠访、闹访的,及时依法处理。健全日常审判质量效果评估预测、信访窗口排查与重大案件梳理相结合的排摸预测机制,对有上访倾向的案件及时查报处理。实行院长督办制度,对审限过长、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院长签发督办令督促办理,限期解决。坚持诉讼指导与诉前风险告知、严守诉讼程序与提高办案质效、判前释法明理与判后答疑、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四个结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一案一交办、一月一通报、一月一台账,滚动管理制度和公开评查、工作督察、责任到查的工作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二是要花力气抓好办案质量问题。案件质量是法院的生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只有提高案件质量,才能提升法院水平,树立公信力。我们的案件质量不容乐观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瑕疵或者更审改判问题。要要下大力气解决好案件质量问题。

    以提高能力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工作,降低“两率”。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集中体现了各类审判在适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一审案件绝大部分在基层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努力从避免确有错误裁判的不懈努力中切实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各项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多管齐下,提高队伍素质。要教育广大干警增强责任感,确保司法公正。准确掌握法律规定,切实转变审判观念。根据审判实务的需要,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建立健全审判长联席会、庭业务学习等制度,挖掘内部潜力,及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尤其是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法官的交流学习,通过上挂下派等方式,缩小两级法院的法官认识上的差距。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完善审判委员会管理制度。基层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一定要上审判委员会把关,防止以各种借口,把应该上会讨论的案件推给合议庭。上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要向主管院长、庭长汇报,主管院长、庭长要把好关。虽然案件上审判委员讨论,但第一责任人仍然是主管院长。要制定审判参考意见,建立案例指导,完善通报、案件请示制度。坚持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报告制度,建立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以注重司法方法为重点,学习借鉴,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王胜俊提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圆满完成好这个第一要务,要重视掌握正确的办案工作方法,除自己积累的好办法外,还要不断地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方法为我所用。“要件审判九步法” 值得学习借鉴。该方法是上海长宁法院在司法方法研究和实践中的一项创新性成果,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路径。这个经验是:审理案件开始时就要把争议点归纳清楚,然后针对这些争议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找出各自主张的法律基础,每个“角落”几乎都不会遗漏,法官最后在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时大大提高了准确率 。“判决前提示法”值得学习借鉴. 去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房山法院判决前提示实现案结事了》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该院的“判前提示”是指在开庭后宣判前,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等为使当事人明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期望值,根据审判实际情况,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提示或说明,让各方当事人能够向判决目标靠拢,以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上访或信访的一种工作方法 。

    以解决二审法院思想认识问题为切入点,落实相关规定和制度,慎重对待重审改判。发回重审改判率偏高决不仅反映了一审法院的办案质量低,也同样反映出二审法院对下指导和审判工作中的不足。要加强对下指导。认真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二审法院拟重审、改判案件与一审法院沟通协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各类案件。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监督,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发回重审改判的程序;落实最高法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落实好省高院《在民商事审判中严格发回重审条件的若干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在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能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径行改判的要改判,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三是要联动解决好“执行难”问题 。执行工作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是全部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解决好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就不能落实到位,因此,此项丝毫不能忽视和懈怠。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农垦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往,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的要求,取得了很大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但从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看,债权凭证、中止执行案件长期积累占不小的比例,执行到位率比较低,“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隐患,我们不可掉以轻心,要把破解“执行难”,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工作来抓。

    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真正实现。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使法院工作真正惠及群众。巩固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果,坚持开展执行会战,完善各部门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公开、财产报告、执行异议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强化执行措施,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执行案件三级(分管院长、局长、组长)督办制度 。严惩拒执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要构建好审判管理长效机制。推进黑龙江垦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任务,而是农垦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要做到高质量办案,高水平定纷止争,就要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上下功夫,不断优化法院内部的职权配置,监督管理,确保取得化解社会矛盾的满意效果。

    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审判管理就是以法官的审判活动为中心,服务审判,服务法官,依靠法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着眼于审判指导,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从程序合法正当、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得当这三个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时限要短,办案成本要低,办案公益要高,得到诉讼当事人认同,提高社会公信力,让党委、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要把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流程,通过流程管理监督司法行为,加强对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的规范和制约,解决个别干警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效率不高等问题。

    加大审判管理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效率和效果)。今年黑龙江省高院部署开展了“司法质量年”活动,以此为契机,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要求,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特色鲜明的农垦法院审判管理模式,靠严密有效的管理制度机制管好人、管好案、管好事。根据严格、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的要求,制定反映审判工作质量效率的客观指标,设定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规范,以确定审判管理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作为法官与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机构的工作方向,作为评价法官与审判机构审判理念、审判行为、审判能力、审判作风、审判业绩的客观依据。建立起分析研判审判工作整体态势、适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科学调度审判力量、有效制约监督审判活动。为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正确领导和指导审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通过新的管理模式抓审判工作,使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一低、两少、两高”即重审改判率低、上诉少、上访少、调解率高、执行到位率高的最佳效果,努力让社会各界满意。真正做到立案规范准确、审判高效公正、执行合法快捷、监督适时到位,保障及时有力。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达到整个内部管理的良性循环,激励和引导广大干警用优质、高效执法办案的实际行动推进垦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垦区社会和谐,实现经济跨越发展。 此文获第六届“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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