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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民商事审判 鉴定人出庭作证首签“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6:08:39


    近日,红兴隆农垦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责令鉴定人员戚某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该庭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的当庭签署可以增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警示和唤起当事人、鉴定人良心上的自觉,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菲翔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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