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关于改进和加强裁判文书制作满足网上公开需要的专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4-01 16:43:49


                                                内容提要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根据农垦中级法院〔2011〕13号文件通知要求,红兴隆农垦法院2001年认真开展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本文对此从工作开展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二大方面进行调研总结,对该院实践中的完善标准、创新制度、发现问题及解决对策等做法进行了深入阐述。以求达到进一步指导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证社会公众及时查阅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的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2011年,农垦中级法院将我院作为开展改进和加强裁判文书制作,满足网上公开需要的专题工作单位之一。我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全院十个法庭对裁判文书制作现状进行排查摸底,检查各类卷宗一千余件,掌屋大量的实际情况后,针对问题多次开会研讨,查阅资料,将理论与农垦法院实际相结合,先后修改制定有关规范、制度、实施方案等十二项。为农垦法院裁判文书将要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为人民方便查阅、了解案件;为农垦法院统一司法标准,交流工作经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司法已经实步彰显。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特成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落实。组长由院长亲自担任,各成员分工负责。院领导多次组织召开分析会议,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全力以赴做好一切后勤保障。组长、副组长更是多次深入调研工作第一线,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决定性的指导帮助。

    (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标准。依据《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院规则》),修改本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本》、《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本》、《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本》。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详尽规定写作要求及具体内容,审判人员遇到问题翻看便可解决。为使裁判文书排版统一,打印后整齐美观,又减少制作人员的随意性,对经常使用的裁判文书制作了样本和电子模版,制作人员在电子模版上根据个案情况就能制作出符合基本要求的裁判文书。如一百四十条的《红兴隆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红院民商规范》),对《省院规则》原则性、概括性的要求更加明确、细化,目的就是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提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制作标准。《红院民商规范》,一是明确裁判文书的结构组成,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结构图》。对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尾部五大部分组成内容加以明确区分,无论新老审判人员,只要看到判决书结构图,就可以对整个裁判文书的结构做到一目了然,对整个裁判文书结构有清晰的认识。二是明确当事人身份事项表述。如对自然人,将“居民身份证号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上级院历次下发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没有要求表述组织机构代码,但根据已实行多年的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要求,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是必须填写的,如果没有,执行人员还要另外去耗时费力的查询,不利于执行工作。为使案件与将来可能进入的执行程序相衔接,我院明确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要如同自然人身份号码一样,在名称后必须书写组织机构代码内容。三是明确裁判文书中的固定程序用语。如缺席判决类案件,以往有的表述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或“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等等,在网上查阅到其他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也是表述的各种各样,不尽相同。为此,《红院民商规范》明确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应表述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表述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应表述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四是明确裁判文书落款及页码等制作。如对诸如“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为二字的,中空一字,左右对齐”“页码采用小4号仿宋,居中”等细微之处极力完善,甚至统一制作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依法申请执行期限贰年”的印章,下发到各法庭,并明确此章加盖的位置,不得有丝毫差错。五是明确规定制作裁判文书要在电子模板上进行。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拟稿原本及正本都要在电子模板上进行,严禁在非模板上制作裁判文书,确保了页面设置、格式的统一。重新修订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极大的提升了我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做出最基础、最重要的准备。

    (三)严格把关,不断督促、检查。判决书,主审人按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本起稿后,由庭内其他同志(一般为庭长)在微机上进行核稿修改,通过院内局域网发送业务庭在微机上进行审核修改,发回后打印出拟稿原本,由审判监督庭(院审管办)在拟稿原本上进行复核修改,主审人及业务庭庭长携卷向主管副院长汇报案件情况,由主管副院长签发修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院长签发修改)。调解书、裁定书,主审人按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本起稿后,由庭内其他同志在微机上进行核稿修改,打印出拟稿原本,由庭长签发修改。裁判文书经过多层修改把关,如修改内容较多,主审人及相关人员要将原始稿与签发稿进行比对学习,促进制作能力的提高。2011年,裁判文书修改之处每月都呈下降趋势,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大幅度提高,精品裁判文书达85%以上。每季度审结的案件,裁判文书通过院内局域网发送院审管办,由院审管办会同业务庭组织专人逐份查看,加注评语,汇总情况,写出通报,评选出季度优秀和较差裁判文书,通过院内局域网进行展示。通过裁判文书评查,能够全面及时了解每名审判人员制作水平和提升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指导。通过裁判文书展示,每名审判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其他审判人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及制作风格,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好的个性更加突出,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比、学、赶、超已成为我院裁判文书制作风尚。

    (四)制定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管理办法。为加强网上公开案件的流程管理,严格相关人员责任,我院制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一是规定已生效判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或申诉、撤诉的裁定书及调解书,具有切实指导意义或其他意义的,可以上网。以上法律文书中,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的不能上网;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裁判文书需灵活掌据,业务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可以推迟上网。文书上网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撤回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可以撤回,确有必要的,报告院长决定。二是要求法律文书的起稿人、核对人、签发人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确保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一致,但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有关涉密信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以“张××”“王××”等代替,其他信息删除;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公司”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他信息删除;当事人为多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以“甲××公司”“乙××公司”代替,其他信息删除;代理人为律师的,应以“张××”“王××”律师代替,其他信息删除;证人的姓名也应以“张××”“王××”等代替,其他信息删除。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书可表述为“张××诉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三是上网公布法律文书实行审批制,按裁判文书原有的审批程序,在拟稿原本审批程序中加入“是否可以网上发布”一栏,由拟稿原本最终签发人签发。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裁判文书应删除内容进行删除,之后将网上公布文书的电子文本报送本院审管会审定复核,复核后发送规定发布部门予以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已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确实需要改正的,应由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审批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在原上网文书上改正。四是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网上的评论意见,交审管会进行梳理;审管会梳理出有价值的评论意见,拟出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定;对审定后答复意见,由专人在上网答复,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上网答复。五是审判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听取审管办对涉及网民关于裁判文书的意见、疑问和批评及法院的回复情况,研究讨论裁判文书制作改进和加强及上网公布整改措施,决定对法院回复情况和网民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定期发布。

    现在,我院学习园地已公布的8份裁判文书,现虽未收到网上评论意见,但随着公布数量的增多,时间的延续,必定会收到评论意见,对此将按《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办理。

    (五)制定因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引发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能引起的安全事件主要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事件。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提高处置因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而引发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能力,为此要制定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为此,我院采取的措施:一是成立网络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为本院网上公开案件信息安全的领导机构,办公室下设在政工处,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为原则,主要职责是:承担本领导小组职守应急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本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负责接待媒体新闻报道等相关工作;负责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二是确立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发生网络信息突发事件时,各庭室负责人为本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职责。三是确立日常监控制。案件网络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日常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汇总监测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小组领导报告,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事件蔓延。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对于预期不能有效控制的突发网络信息事件,要向管理局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如需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的,统一领导,经批准后共同实施,对煽动性、仇视性、蒙蔽性等评论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进行屏蔽。保障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裁判文书上网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如何使裁判文书上网发挥起应有的作用,如何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法院在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全部上网还是部分上网。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范围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全部上网,即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这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由这项举措的主要现实意义决定的,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判,给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裁判文书只有全部上网才能全方位接受监督,实现真正的司法透明。如果只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也不应是选择性的公开,尤其是不要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公开。另一种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应部分上网,即应选择一些典型的优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这种意见认为,如果裁判文书无论良莠一概上网,必将导致很大的负面司法效应:一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必然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其后果是与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初衷相反,会引起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二是大量的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会误导公众对司法标准的认识,弱化法制宣传效果,也不利于服判息诉。三是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以为,以农垦法院为例,虽然年审理各类案件数量较大,但是有裁判文书需要上网的却要打相当一些折扣,如撤诉、口头调解记入笔录等案件没有裁判文书,减去一部分,绝大部分执行案件没有裁判文书或无上网意义的文书,又减去一部分,许多案件涉及隐私、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再减去一部分,一些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申请不公开文书,也要减去,这样三减两减,最后需要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案件也只剩下十分之一二了,数量不是很大,先期可以试验性公布一些制作精良且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品案例,做为试探摸索,以精品案例为标杆,实践中再循序渐进,日臻完善后,再把一般性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布,如果只是将“精品”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上网最原始的意义。至于个别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引发负面效应问题,除了要尽可能减少外,要明白这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付出的代价。随着裁判文书上网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以解决。

    (二)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关系。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还有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例如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当事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比较难以界定,在一些案件当中,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对该范围及尺度的把握有的时候的确有些困难。另外对案件起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隐私问题,如果不在上网的文书中披露,势必会影响到裁判结果说服力);(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二,如何处理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二是凡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三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三)如何才能有利于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网后必须能够方便公众查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在如何有利于查阅上下功夫。第一,对上网文书进行科学分类,并设置相应的栏目。可以作以下规范:(1)实行上网裁判文书栏目设置双轨制。把上网裁判文书分为一般裁判文书和指导类裁判文书两大部分,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一般裁判文书和指导类裁判文书都可以再往下分为五类,即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2)一个案件既有判决书又有裁定书的,一般只在网上公布判决书。(3)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上网。

    第二,要完备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只有检索快捷、准确,才能便于公众查阅到所需要的裁判文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给每一份裁判文书起一个规范的名称。裁判文书的名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案由的适用要写规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同时,案由要尽量确定到最末一级的案由。其次,制定一个恰当的更新和撤换周期。一般裁判文书生效后即可上网,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以一年为宜;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指导类裁判文书研究价值更大,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应更长一些,以不超过三年为宜。

    (四)如何尽量减少负面效应。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如此。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网上公布后的社会效果,更加畅通和广泛地吸纳和消化社情民意,并将这种民众意愿反馈到将来的裁判中去。同时,还要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培育和谐、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1、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的制作更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规范要求,裁判文书语言文字规范流畅,表达准确。语言表达要符合现代汉语的基本要求,句子规整,成份齐全,不能有病句,不能用方言,不能有不文明用语。文字要精练、简洁,切忌芜杂重赘,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岐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突出说理性。书写要严谨,不能出现当事人名字写错、法院名称写错、漏列诉讼参与人、标点错误、时间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不能有别字、掉字等现象。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纸判决,不仅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而且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养法律信仰的功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没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认定事实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公开,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对诉辩焦点展开论述,对错误理由和观点进行驳斥;其次,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穷尽,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再次,要有逻辑性,即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统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最后,说理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适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2、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并重。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公开,仅是形式的公开。更重要的是上网裁判文书是否充分公开了案件的审理经过,是否充分公开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公开了对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只有对裁判文书这些要素进行公开,才是真正的公开。同时,这些要素的公开也正是民众所期待和关注的,以民事判决书为例,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公开,要交待原告的起诉时间、法院的立案时间、送达情况、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追加当事人情况、鉴定情况等内容。(2)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公开,应交待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的辩解意见、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况、被告反诉情况、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3)庭审质证公开,应交待当事人庭审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4)法院认证公开,应交待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5)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开,应完整地交待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6)裁判理由公开,应交待清法院的判决理由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3、建立检查督促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不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因上网的裁判文书质量出现问题,引起当事人和社会重大反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未经审查擅自公布、擅自篡改后公布或者审查不严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法院要提高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力。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公众获取、保存信息会更加容易,通过上传、下载等方式能够形成网络信息的相对“永久性”,这就使法院裁判文书的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被“永远记住”,也就是法院自我纠错的协调能动性降低。采取何种方式应对确实是一个难题。在公布的裁判文书因为进入再审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公布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替,必要时可以考虑同时在网络上发布纠正信息。对于文书中文字、标点等细节错误和较为严重错误,发现后要及时纠正。如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原意的,网站可以在明确征求承办人的意见后直接进行改正,存在较为严重错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由网站按照补正裁定的内容,在原上网文书上进行改正。

    5、疏导网络民意,吸纳消化引导。裁判文书上网后,必然会引起网民的评论。这些评论有些是意见、建议,有些是批评,有些是质疑。特别是一些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公布后,会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他们会在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QQ、MSN等新兴媒介,踊跃发表意见,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诉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网上公布后,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有些网民在网上对判决书的每一个证据认定和每一句评理进行点评。对于网络民意,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及时疏导,认真吸纳和消化。这一点,河南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河南省高级法院在河南法院网上开设了“网评法院”的栏目,网友在上网查阅裁判文书时,即可在该栏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为及时疏通网络民意,河南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网民关于裁判文书的意见、疑问和批评要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各级法院将回复情况和网民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定期发布。

    6、加快案例指导工作实施。裁判文书在网上大量公布,为社会公众就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现实材料基础。一方面,那些尽力搜寻与自己纠纷相类似的判决以对法院的判断进行预期的当事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甚至会专门对这些判决进行比对,向法院提供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官的判断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就普通社会民众和大众传媒而言,这种因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很难获得他们的理解。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现象的消极面可能会在公众视野中被放大并带来司法公信力的锐减。对此,要加快统一法律适用步伐。这对有3000多个法院的我国来说,谈何容易。我们认为,各级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两权”建设。最高法院要加快优秀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把案例指导纳入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地方法院要开展定期的指导性案例研讨来形成法院对未来类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恰当地撤换周期,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总量上进行控制。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

    综上,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裁判文书上网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实施,不能一蹴而就。笔者建议可以先由省高院进行裁判文书的上网示范,而后中院,最后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推广到基层法院。对一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省高院定期开展指导性案例研讨,向下级法院编发案例指导等形式来形成对未来类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尽量减少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上级部门也要从人力、资金层面和制度建层面对基层法院进行支持,比如增加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资金适当向基层倾斜,为裁判文书上网制定相关的适合条例和细则,使文书上网工作有据可依,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6096475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