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农垦中院召开“加强执行工作,推出破解执行难新举措”新闻发布会,会议由政治处副主任韩瑞业主持,中院执行局长谢恩良进行了新闻发布,通报有关情况。
今年以来,农垦两级法院积极推出新举措,破解执行难,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是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是人民法院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内、外资源,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是应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新挑战的迫切需要。农垦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在指挥中心建设之前,中院副院长马华带领执行局和管理科人员,先后到佳木斯市中院等地取经,回来后,积极协调资金,购置设备,腾出建设用房,配齐配强人员,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方案》要求,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执行远程监控系统、网络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和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法院系统实现对接。8个基层法院之间的执行远程监控系统也能够互相对接。两级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行动迅速、按期完成建设工作,受到了省法院的好评。目前,我中院比照省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院长担任指挥长,常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任副指挥长。下设了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执行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执行一庭、综合科人员组成并承办具体工作。设置了专用查控室,配备3台电脑,分别用于办理审批、签章、查询事项。在目前开通的银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中,近三个月共查询案件700余件,查询次数1300余次,查看到可执行金额总数2500余万元。使用查控系统结案50余件。
二是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取得成效。去年7月以来,为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消极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等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两级法院开展了“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这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对2007年1月1日以来,已录入全国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全部案件信息逐案逐项进行了核查;二是对未录入全国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进行补录。2007年1月1日以前立案,至今未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全部进行了补录。三是清理涉民生案件110件、一年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104件、涉金融案件2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两级法院充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1211人。对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121名自然人和17个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53人,其中自然人46人,法人7人,拘留5人。
三是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初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自2014年11月开始,农垦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通过开展这项行动,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现象得到有效解决。长期以来,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费尽心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此次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用刑罚手段打击拒执犯罪是彰显法院执行工作权威、体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的良好契机。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明确职责,制定计划,要求每一位执行干警自觉担当起集中打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硬起手腕,把“尚方宝剑”用足用活用好,发挥最大威力,取得最佳战果。
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已移送公安机关5起案件,司法拘留3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的一起案件做出撤回处理,因被执行人在“拒执罪”专项行动的震慑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起检察院批捕,正在进行中;其余3件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中。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主动交还欠款,使案件顺利执结。在今后执行工作中,我中院将继续做好拒执罪的开展和宣传工作,集中展示打击成果,教育群众,凝聚共识,形成声势,营造起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以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批的社会效果。
四是通报六期执行典型案例。近一时期,农垦中院执行局,经过干警不懈努力,较好地执行了四起标的大,困难多的执行案件,四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案例1、2,办理的2015垦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红兴隆某农场,执行标的为466万元。2015垦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红兴隆某农场,执行标的为2200万元。二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是一个案由:分别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重掌握信息,控制节点,在最短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在银行发现被执行人资金,进行查封扣划,同时,通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明白, 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法律严肃性和强制性的体现,促使两起案件在15天内履行完毕,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申请人是建三江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标的额为5978050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时采取查封财产,抓住被执行人要办理土地证的切入点开展工作,同时,鼓励被执行人经营好企业,使其充满信心,在履行债务上给其时间,发动亲朋好友帮助,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4,申请人北大荒米业下属的庆丰边境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1300万元,被执行人为民企,由于资金链断,不能及时履行债务,经采取法律程序后,通过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案件取得了较大进展,现已经履行80%,其余20%近期有望履行。
案例5,九三农垦法院抓住时机办案,迅速扣异地划16万元。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最高院案件信息后,发现本院2013年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山西某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吕梁分行帐号中有存款20万余元,因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尚欠余款16万余元至今未执行到位,接到信息后本院执行局长王国庆、执行员刘顺涛于及时动身前往山西省吕梁市,于当天到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吕梁分行,对此账号进行了查询,证实该账号中有余款27万余元,执行人员当即将本案中应执行的余款16万余元进行扣划,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建三江农垦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执行涉农借款13.8万元。 2014年5月30日金某因种植水稻在沈某处借款1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底本息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金某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给付借款本息合计13.83万元,同时申请扣押被告在地点散放的水稻49吨。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3.8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5年1月7日申请人沈某来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金某偿还借款,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驱车140余公里又步行2公里来到被执行人金某工作地点,找到金某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7日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期满后金某也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打电话找金某,他说在佳木斯市借钱,回来就给钱,执行人员感觉他说话的口气很不在意的样子,感觉他有可能把扣押的粮食擅自处理了,又驱车去地点查看,发现水稻全都不见了,经查金某的房屋在诉讼期间他转卖给他人。打电话找金某,他说水稻地是他租的,欠租金,地主强行把水稻给卖了,他一分钱没拿到,2015年地也没钱种了。执行人员多方联系,找到了地主李某,李某称是金某让他给联系买主,说半夜来装车,欠他一部分地租,卖完水稻地租款给了他了,剩余粮款金某拿走了。执行经过已全部形成材料后执行人员向执行局及主管执行副院长汇报,先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不悔改,积极履行债务就向公安机关移交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多方打探得知21日金丰军回家,执行人员在他家楼外守候,将金某抓获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金某第10天时,金某还没有还款的诚意,执行人员向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与公安局沟通后,执行人员将金某的拘留材料移送公安局刑侦部门,在移送材料过程被中执行人金某主动要求联系家人把全部欠款偿还,鉴于金某有悔过表现,积极偿还欠款,免于对金某刑事拘留,提前解除拘留,该案执行完毕。
案例7, 牡丹江农垦法院通过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执行被申请人执行人刘某赔偿款7万4千余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于某在被告刘某开办的天智亲子乐园长托。原告在幼儿园摔伤睾丸,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74 280.02元,由于被告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次与被告刘某做工作,其支付申请人20 000元,拒不给付剩余款项,且态度蛮横,申请执行人一家三口在法院门前采取打横幅、下跪方式恳求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员经调查确认被申请人刘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员经多次劝说其给付剩余钱款无果后,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采取拘留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法律的威慑下,写下悔过书,愿意给付剩余未履行的钱款并由其朋友提供担保,法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刘某的拘留后,被告刘宏伟于一个月内分两次全部履行了执行标的款,此案终结结案。
案例8,红兴隆农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件,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将被执行人刘某、案外人张某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力求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得到。这是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谷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25日,一审判决刘某返还谷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75%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履行期满后,刘某未给付借款。2014年9月28日,谷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刘某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作业站已收获水稻约100吨。后,谷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有人要强行拉走法院已查封刘某的水稻,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案外人齐某已装满一车水稻,准备运走。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齐某,所装运的水稻系法院已查封财产。要求齐某配合法院将该车水稻运至黑龙江省某农场粮贸公司。其配合法院将该车水稻运至指定地点。经检斤过称,该车水稻净重42240千克。法院工作人员到达刘某已被法院查封的水稻堆时,除齐某已经装满以车水稻外,还有人正在装水稻。法院工作人员将警车停在粮堆向外进出的路上,经出示工作证并询问,拉粮人案外人张某称收到刘传宇让其拉水稻抵债的字条。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其已经装运和正在装运的水稻,已被法院查封,无权处置水稻,否则将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犯罪。经法院告知,张某同意将所装运两车被法院查封的水稻运至法院所指定的地点。但在水稻运输过程中,张某故意将两辆运输水稻车辆脱离法院监管视线,并未将该水稻运至指定地点,张某所运输的该两车水稻至今下落不明。张某、刘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现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9,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五年未结执行案,使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案件生效后,被告王某迟迟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冯某于2009年2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期间,案件执行中案外人马某(王某丈夫),原审被告王某等向农垦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诉求被农垦中级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某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发回农垦中院重审, 农垦中级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决。在此期间执行程序中止。014年5月该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王某将涉案房产一房二卖,早在2008年4月已与第三人史某、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由史某陶某实际居住。根据法院的判决史某、陶某应迁出所居住的房屋。但史某认为,涉案房产已经由自家占有并交付部分房款和一定数额贷款,应当归其所有,并声称家有八九十岁的老父老母,别无其它房产可供居住,拒绝迁出所居住的房屋,甚至扬言要将该房屋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炸掉,情绪极不稳定,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院领导高度重视,该院制定实施方案。其间,两位副院长到现场督导该案执行工作。法官们深知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因而并没有简单的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力求将双方当事人蓄积已久的矛盾在执行阶段化解。 通过耐心细致工作,感情理顺了,道理讲通了,史某夫妇的心结解开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冯某给付史某、陶某已经缴纳的房屋贷款,史某、陶某一家同意迁出所居住房屋,各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承诺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