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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范”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4-01 16:48:29


    按照省法院下发的《关于为起草“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和建议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农垦中院组织所属8个基层法院对此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垦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诉讼调解是一项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就是诉讼过程中通过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陈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被誉“东方经验”。一直以来,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诉讼制度之一,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农垦法院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把“案结事了”作为司法活动的追求目标,把调解结案作为司法活动的首选方式,而把判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民事调解结案率逐年大幅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2009年至今,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均达九成以上,2011年1-6月,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93.8%,在省法院排序位列第四。    

    二、在加强诉讼调解规范化建设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农垦法院通过狠抓诉讼调解培养了一批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总结了一系列成型的调解经验,采取了一套实用的调解措施,奠定了一个良好的调解工作基础。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农垦法院从构建和谐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把“案结事了”和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最终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考量法官能力的重要指标,建立促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调解能力高、调解效果好的审判人员或法院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求调解工作相对较弱的法院认真研究制约调解工作的因素,努力挖掘调解潜力,通过建立制度规范促进全院干警树立调解意识,通过对比判决与调解的社会效果强化调解意识,通过认真分析新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工作的影响,认识到办案经费要通过正常渠道争取,不能采取增加当事人负担,从而在客观上减少案件调解的办法解决,转变调解意识。

    二是进一步加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每一起案件,都先尝试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特别是对于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证据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差距过大,机械适用证据易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悖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婚姻家事等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更加注重调解,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或将矛盾转化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矛盾。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不能调解的案件,也通过释明析理舒缓矛盾;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利用立案、庭前、庭审和庭后等一切机会做调解工作,即使在裁判结论已经确定但尚未送达法律文书前,也争取调解解决。对案件能够部分调解的,采取了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方法。2009年、2010年,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均在省法院排序名列第一,有效地推进了农垦法院三年发展规划和垦区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农垦两级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8个基层法院在调解工作方面都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宝泉岭农垦法院审理涉及龙头企业的两起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管局党委书记刘炳东、局长刘长友亲自出面协调,使两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绥化农垦法院经过努力,成功调解3起总标的达330万元的砖厂租赁合同纠纷,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多年的恩怨。为了表达由衷的感激之情,原被告共同制作一面锦旗赠送给绥化农垦法院。中院民二庭通过电话调解、背对背的调解,将争议标的额高达600余万元的王某与某农场合同纠纷案成功化解。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中各基层法院也积累了一些调解经验,红兴隆农垦法院诉讼调解六法(心理疏导、过错分析、分头调解、亲情感化、冷处理、变更调解主体),建三江农垦法院七步调解法(庭前摸底、情感交融、对比选择、借助外力、个别劝导、纠正违法、联动联调),北安农垦法院在原有的八心调解法的基础上,总结运用多元化层递式调解新模式,即调解主体、方式、时空三个多元化,以案件主审人为调解核心,法庭(组)长、民庭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五层递进式调解,同时,民商事审判庭为规范庭前调解程序,制定了庭前、庭后调解笔录规范和调解书制作规范,用于指导法庭、办案组依法有效地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牡丹江、九三、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在接待、立案、送达、答辩、保全、宣判各环节设立调解员,并制定了调解规范,全程全员参与调解,都取得的较好的效果。几年来,北安农垦法院调解撤诉率始终在农垦法院系统排名第一,其他各基层院调解撤诉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四是推动大调解体系的建立。2010年以来,按照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要求,农垦法院下发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当事人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的从严掌握,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积极性。积极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对接,齐齐哈尔查哈阳法庭以非诉讼方式指导调处了该场4个管理区500余户稻农因药害导致近千垧地秧苗枯萎的纠纷,既保护职工的权益,保障了生产正常进行,也避免了大规模的群体诉讼。此外,还尝试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的做法,邀请妇联、工会代表或者德高望重、当事人信任的人参与调解,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包括发挥好律师或委托代理人的作用,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提高了调解成功率。2010年以来,农垦两级法院移交诉调对接案件1506件,调解成功率90%。

    五是正确处理调判关系。调解和判决是法院针对不同情况审结案件的方式,都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该院注重防止把加强调解工作绝对化、片面化倾向,对经过调解当事人自愿做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到及时调解结案;对当事人确实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判决,防止以判压调。

    三、在加强法院调解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虽然农垦法院在诉讼调解规范工作中加大了力度,调解工作及规范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法律制度规范的缺失,以及认识上的局限等诸多因素,在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有:

    第一,从法官自身看,有的法官重判轻调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诉讼调解程序是“走过场”,调解方法是“和稀泥”,主观上不愿意调解或不积极调解,还有的法官坚持人民法院应以判决为主要手段,只有判决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注重在判决上精雕细刻,忽略了对调解方法的学习和掌握,不会运用调解手段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从农垦法院的实际看,农垦法院管辖地域遍及全省各地,点多线长面广,且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案件受理比例不均衡,有的法院或法庭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力量配置不足,排期开庭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做调解工作。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一是民诉法诉讼调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诉讼调解主要针对的就是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案件,通过审判人员大量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外,当事人选择调解目的之一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二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诉讼调解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设专章规定了诉讼调解适用的条件、程序及相关情形的处理,但内容过于简单,适用面窄,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三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后至调解书送达前的“反悔权”的设立,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取向的契约精神不符,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和法院的权威,不能完全实现即时履行。四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调解程序的启动以及调解时限缺乏明确、严格的规定,导致法官启动调解程序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导致“以拖促调”的现象。五是审调合一的诉讼调解主体结构不尽合理,作为调解主体的法官,既是调解员也是“裁判员”,容易出现“以判压调”的现象。

    第三,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及诉讼调解外部因素看,当事人的认识偏差,由于当事人“怄气”“争面子”,认为在调解过程中让步,牺牲一些利益就是等于输了官司,主观上排斥调解,致使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无异议,但是由于受代理人,亲戚朋友的影响,认为判决比调解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调解产生抵触或调解后反悔。

    四、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农垦法院继续坚持发挥诉讼调解的主导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少一些刚性判决,多一些柔性调解,提升调解水平,提高调解率。

    首先,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解决法官从思想上不愿意调解,从行动上怠于调解的现象,充分利用诉讼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建立有效的推进措施,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把调解效果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把调解撤诉率、调解履行率、息诉罢访率作为考核内容,进行分解量化,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从而激发法官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从而调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热情。

    再次,精心培养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提升法官诉讼调解能力。进一步促进法官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纠纷焦点,坚持合法调解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当事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

    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体系的构建,有力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工作,推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邀请参与调解模式。注意总结经验,继续坚持并力争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同时,注意规范调解,防止偏差,防止久调不决。

    五、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规范工作的几点建议

    1、在诉讼调解启动程序上,坚持当事人申请与法官引导相结合;在进入实体问题的调解时,坚持尊重当事人意志和法官合理建议相结合。

    2、要进一步明确调解时限,在法定的审限内可以为调解预留出一定的时间,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最长调解时限累计不超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最长调解时限累计不超2个月。明确调解时限,可以有效避免久调不决或以拖促调的现象。

    3、建立审调分立制度,成立调解庭。可以聘用有调解经验有责任心的退休法官、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或退休的司法人员组成调解庭,诉前协助立案庭在接待过程中进行调解,立案后由调解庭利用送达、答辩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机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该案及案件相关背景材料移交审判庭,由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至宣判前进行调解。宣判后审判庭也要通过释法析理进行调解,为执行和解奠定基础,达到“以调促判、以判促调、以调判促执行”的效果,保证提高调判履行率。

    4、限制当事人反悔权防止滥用。实际操作中应以调解笔录中对调解协议内容确认无异议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既视为生效,明确调解书送达日期,当事人逾期不接收调解书的,视为其对调解协议默认。避免当事人任意行使反悔权,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诉讼调解协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影响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适当放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性规定,很多案件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形成的,要在调解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不现实的,能够达到事实基本清楚、是非基本明确、责任基本确定即可。

    6、加强诉讼调解监督。建立相应的诉讼调解监督机制,以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避免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诉讼调解当作规避法律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或利用调解达到迟缓、拖延时间、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目的。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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