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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15-10-16 10:36:37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根据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三人权益的事后救济主要依靠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非通常的事后救济机制,是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

    一、 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作为第三人撤诉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对于那些知道原诉讼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又能参加诉讼的人,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因此,既然明知应当参加又能够参加诉讼的人,就应当及时参加诉讼,及时解决纠纷,以避免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有些时候,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原诉讼的参加,或者不知道原诉讼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虽然知道但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此时为了保障其利益,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他将会推翻或部分推翻原来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因此对该起诉规定了相对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实体上进行一些审查,即证据审查、错误审查、权益审查。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要求

    起诉时间要求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于维护生效裁决的稳定性,督促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如果该裁判文书是一审生效的,那么就是一审法院,如果裁判文书是二审生效的,那么二审法院是管辖法院。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便于原审理法院继续处理这一案件,另一方面避免了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的裁判的情形。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

    受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里对法院的要求是:对第三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的撤销理由成立,那么法院要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审理,重新作出裁判。

    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是对新的诉讼作出的裁决,当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这点是对原《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此时保护了第三人的上诉权。由此看来,第三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事后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不仅可以选择申请再审、执行异议,现在又多了一种保护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

责任编辑:王菲翔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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