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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 精细管理 助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发布时间:2012-07-11 16:38:30


    绥化农垦法院秉持“小法院大作为”理念,以苛求最佳审判效果为目标,凡案必作于细,注重审判精细化管理,把每一起案件“精雕细琢”。近三年来,我院在案件质量方面出实招、下真功,案件调撤率上升了1.57个百分点,调解自动履行率上升了9.3个百分点,案件上诉率下降了4.08个百分点,更审改判率下降了0.3个百分点,无新涉诉访案件发生。案件质量的全面提升,赢得了当地党委和人民群众对我院整体形象与地位的认可。借这次会议之机,就我院近年来在优化审判、精细管理,助推案件质量提升方面的一些做法向大家作以汇报,以求互相借鉴。

    一、强化入口管理,发挥“三种功能”,预防裁判风险

    俗话说“病从口入”。法律的有限性,使得法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新类型案件的实质问题,所以充分发挥立案指导功能、调解功能、审查功能,做好裁判风险评估与预防,强化案件源头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是发挥受案诉讼引导功能。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不适合立案审理的社会热点诉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纠纷的优势,充分运用释明权和非诉程序进行诉讼指导,同时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化解纠纷的联动合力作用,将那些更适合基层组织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基层组织,有效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从源头上预防,避免不适合法院审理的高风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2010年以来,我院通过诉前指导分流适合基层解决的高风险案件12件,有效预防了诉后可能引起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发挥受案诉讼调解功能。许多案件多因彼此较劲、互不相让而引起,原告证据证明力不强,却执意立案审理,一旦败诉,极易将怨气由对方身上转移到法院裁判上。我院针对对抗性强、容易滋生上诉、涉诉信访因素的案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诉前调解,投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引导当事人讲出心结,对有过错或负有义务的一方晓以利害、增加诉讼风险砝码,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2009年以来,共通过诉前调解对抗性强的案件42件,有效预防了可能引起上诉、涉访事件的发生。

    三是发挥受案立案审查功能。对有管辖权的案件,除进行程序性审查外,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初步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避免因举证不能和证明力不强产生败诉后的缠诉缠访后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立案庭会同业务庭共同研究把关,解决立案把关薄弱的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主管副院长、院长参加的联席会,共同严格审查和评估预测办案风险,为裁判做好预审,提高立案质量。2009年以来,通过严把立案关口,我院防止高风险案件、瑕疵案件“带病入院” 的有22件。

    二、强化细节管理,规范“三个环节”,减少审判瑕疵

    “细节决定成败”。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案件质量不仅是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统一,更立足“三个效果”的司法要求。没有细节上的匠心,就没有质量的精品。

    一是规范节点监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送达后至迟3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排期时间反馈立案庭,并加强对已排期的案件进行开庭节点监控,防止承办法官任意延期或变更开庭时间。规定庭审后3个工作日内带着“余热”进行案件评议,防止庭审后不及时合议的遗忘、遗漏现象。规定合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提高根据庭审、合议内容制作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2012年,为提高均衡结案意识,将内部审限前移,由审判员与院长签订案件质效责任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6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在120日内审结,如不能如期结案的,提前10日由主审人和庭长带卷向业务庭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通过试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能在半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能如期开庭审理。

    二是规范调解和解。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是高质量、高效率、高能力的司法方式。我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提倡有针对性的多轮滚动调解模式,通过全流程调解,提高调解成功机率。要求不能因调解影响案件流程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审判正常排期、如期开庭、及时宣判;穷尽调解手段,不能“以拖促调”,影响均衡结案;不能“以压促调”,损害司法公正形象,彰显了化解矛盾“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并用,案结事了”的司法新姿态。我院2010年调撤率为95.07%,2011年调撤率为96.64%,2012年上半年调撤率97.56%。强化执行和解功能,要求庭长挂帅执行,缓解法庭执行力量薄弱的压力,充分发挥庭长的影响力,加大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义务为内容的先行调解,促成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或与申请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提高执行质效。2010年执结率为91.82%,2011年执结率为92.58%。

    三是规范评查考评。裁判瑕疵是影响审判质量的顽症,我院通过真评查、真治理、真追责,避免和减少裁判瑕疵出现。我院对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上半年归档卷宗进行了全面评查,共评查各类案件922件,查出瑕疵问题62个,重点问题 6个。根据评查办法和扣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扣分处罚,并下发文件通报评查结果,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的质量意识普遍增强。2012年初,将审判管理运行图板设置在醒目位置上,由审管办对案件逐月进行审判动态通报,对审判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对每名办案人员办案绩效进行按季通报,让干警对全院审判状况和自身的审判质效一清二楚,并与奖惩相挂钩,这一做法极大地激发了干警提高案件质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强化层级管理,严把“三层关口”,保障裁判质量

    案件质量是审判的生命线。结合我院案件少、个案标的大又疑难复杂的实际,确立以基层法庭对案件微观管理为核心,以业务庭、审委会为其他辅助管理主体宏观参与的“一方为主、多方配合”管理模式。把对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从单纯的庭室管理,引伸到院、会管理上,从而发挥审判管理齐抓共管的监管作用,减少因案件质量瑕疵出现更改后果。

    一是严把庭长负责关。基层法庭第一时间接触案件,是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是案件审理的主战场,是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关键。我院立足法庭,以人为本,激发庭长“做给干警看,带着干警干”的“火车头”作用。2009年以来,全面强化了庭长对案件审判质量管理责任,提出案件不经庭长调解不能判,合议不经庭长审核不能报,文书不经庭长签批不能发。通过庭长作为案件第一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做法,使案件调撤率明显提高,合议流于形式的状况大有改观,文书制作质量稳步提升,为提升我院审判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严把业务指导关。对审理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民商事案件进行梳理、提取共性问题和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网络点评指导和通报,规范同一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执法标准,统一裁判文书格式,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2011年以来,业务庭不定期深入基层,主要针对法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庭审旁听考核,对复杂案件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基层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审调解能力,庭审裁判能力和庭审合议水平。同时,严格裁判文书层级把关,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签发。结合“三评查”活动的开展,将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和劣质裁判文书由业务庭、审委会进行点评后在本院信息群中共享、在审判管理运行图板上展出,指导规范审判活动并进行广泛学习。2011年,在中院组织的精品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我院有三份裁判文书被评为精品文书。

    三是严把上会决定关。除缺席判决案件外,其他判决案件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09年以来,上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案件17件,进一步提升了审判质量,有效降低了上诉率。 2011年,我院将上会案件口头汇报形式变为汇报与讲解结合式,先由主审人带卷向业务庭汇报案情,再呈报主管副院长把关后,最后提交审委会委员讨论决定。会上,由主审人在图板上书写当事人信息和案情,画出案件脉络图,详细向审委们讲解和陈述当事人诉求、案件法律关系、审理的过程、证据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拟判决的意见和法律依据。审委们不时到图板前向主审人询问、了解案情,认真讨论分析。通过变死板的汇报式为生动的汇报与讲解结合式,使主审人汇报案件更加严谨和全面,审委们了解的也更加细致和精准,更好地发挥了审判委员会在疑难复杂案件质量上的把关作用。2011年上诉率为1.32%,同比下降4.08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上诉率1.03%,案件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

    四、强化出口管理,抓好“三项措施”,做到案结事了

    “编筐窝篓,贵在收口”。面对败诉与被强制执行的窘迫现实,当事人受“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传统文化熏染,常常会反复梳理诉讼过程的细枝末节,寻找案件败诉原因,旨在发现一丝上诉的希望或找到让自己服判息诉的理由。我院通过抓好三项措施,延伸审判,减少上诉、预防涉诉访,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抓好案件判后答疑。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判决案件,及时地做好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判后败诉方情绪低落,是滋生上诉、上访心理的潜伏期,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发上诉、涉访。我院耐心、细心、恰当地释疑解惑,让当事人明白判决事实认定的过程、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自由裁量的依据,从内心化解疑惑、消除抵触情绪和错误想法,让败诉方理性地接受判决意见,息诉服判,避免因对判决存疑、错误理解而情绪化,引起上诉、涉访事件的发生。2009年以来,我院通过判后答疑减少上诉、预防涉诉访案件30余件,此做法被省法院采用。

    二是抓好案件上诉复核。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上诉期内,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庭长和承办人及时带卷到法院,由业务庭和审委会逐级复核,求证把脉。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启动上诉复核程序,将案件质量问题消化在本院,防止瑕疵案件“带病出院”,避免更审改判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我院复核上诉案件15件,有效避免了更审改判案件的发生。

    三是抓好案件挂帅协调。对仍有调解余地的待判案件,必须做最后的努力。在宣判前,发挥庭长让人重视的优势 “以判促调”,必要时,发挥业务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让人信服的优势,择机介入、面对面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合力打好化解纠纷“组合拳”,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09年以来,通过挂帅协调成功调解的案件共23件,如绥化农管局诉孟凡军供热合同纠纷等案件,通过业务庭长挂帅协调成功调解;绥化农垦生物制剂有限公司诉李蕙莉联营合同纠纷等案件,通过主管副院长挂帅协调成功调解;铁力农场诉中铁十三局土地租用合同纠纷等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亲自挂帅协调成功调解结案。这样的做法既化解了纠纷,提高了调撤率,降低了上诉率,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细节成就完美。要打造精品案件,就要重视案件质量细节,关注细节,优化细节,精雕细琢,让细节成为习惯与品质,才能助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通过本次会议,我们要学习借鉴其他先进法院的宝贵经验,促进我院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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