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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文书制作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5-28 17:07: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文书制作上,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符合或者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用决定书方式作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裁定方式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裁定驳回申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文书制作上该采用决定方式还是裁定方式,还是两种方式都可以?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而决定则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民事决定和民事裁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相比之下,民事决定又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民事决定既不是解决实体问题,也不是直接解决程序问题,而是专门解决诉讼过程中一些与诉讼有关的特殊问题。如关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的问题。本身不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但不解决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并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民事决定所解决的事项,具有急迫性。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不及时作出强制措施决定,排除妨害,诉讼活动就不能顺利地进行。第三,民事决定,按法律规定,一律不准许提起上诉。有的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仍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笔者认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法院仅仅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调解协议是否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是否有调解员签字及加盖调解委员的印章等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及是否有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况即(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审查协议的有效性后,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做出确认。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时,法院对民事纠纷本身不答辩、不辩论,不调解,也就是确认协议阶段不对民事纠纷本身进行实体处理。只是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故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在文书制作上,应用裁定方式作出较为恰当。而且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见,立法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司法确认采用决定书这一法律文书形式。因为,一般认为决定本身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事项,且决定事项尚未纳入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范畴,故申请司法确认用决定书不甚妥当。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均为法律认可的纠纷解决机制,审查仲裁是否有效用裁定,审查调解协议效力也应用裁定才更有道理。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九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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