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民商事案件多次开庭利弊面面观

  发布时间:2015-11-02 12:41:53


作者:  邹明华  发布时间:2015-06-15 15:29:22

--------------------------------------------------------------------------------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人民法院再次把提高案件质效当做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并视为法官的生命。案件质效的“质效”二字是个合成词,是指质量和效率双重含义,质量和效率既是矛盾的双方,又是一个辩证统一体,如何处理好矛盾双方,着实为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近日,笔者按照年初工作目标,对审理一案,开庭多次现象展开了调查,先后调阅判决(包括上诉案件)判决书及审理报告各100份,经过认真梳理,发觉有许多民商事案件经常是多次开庭,久拖不决,这样的案件,即便是质量再高,迟来的公正,也会给当事人心里留下阴影,还有的案件只开庭一次,审结到很快,但工作跑粗,出现瑕疵,也给法律的公正性带来不良的影响。下面笔者仅就审理一案多次开庭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谈点看法,敬请专家及行内同事们予以斧正!

    一、“一案审理开庭多次”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理念上的偏差

目前,有许多法官心存这样一种理念,认为民商事案件一般审理时限相对较长,案件到手后,并不着急审理,觉得开庭几次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其实殊不知,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往往刚一受理就应立即抓紧时间审理,趁热打铁,会很容易解决的,越往后拖,事儿越多,办起来难度也越大。谁都知道,案件久拖不决即便是质量再高,这迟来的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不公正,甚至发生变故,引起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二)因法定事由而引发

    一案多次开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法定事由而引发的。其表现在:一是诉讼主体不明确,如原、被告不适格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等原因;二是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确定,需要在后次庭审中明确并给予被告答辩期;三是被告当庭作出反诉或新的答辩意见等消极诉讼行为,导致庭审延长,甚至多次开庭;四是证据方面问题,如当事人需提供新证据进行补充或完善;或需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需鉴定、评估等事由;五是其他程序问题.如送达问题、追求当庭调解、因案情复杂需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原因。

   (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实践中,被告于庭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较少,被告方不管是图省事也好,还是不当回事儿也好,都喜欢当庭口头答辩,这使得法官很难在庭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更不便于当庭归纳出案件审理和调查的重点。由于答辩的延迟,还造成了原、被告在互不摸底的情况下正面交锋,也容易产生延迟,或多次开庭,正由于存在以上这些客观原因,再加上个别法官主观上努力不够,收案后,阅卷不细,不求甚解,对原告方诉求不十分清楚,对被告方辩解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心里没谱,尤其是新的案件争点的出现,等第一次开完庭后,又觉得很多事情没有查清,因而导致第二次或多次开庭

   (四)专业知识的不足

    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且规定越来越细,特别是专门法,行政法规等单行法规,老的废止,新的办案人不知道,或个别条款已做了修改,办案人还仅凭旧观念、老知识已无法驾驭新型案件。还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平乏学习,还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再加上平时没有备足“功课”,继续沿习传统习惯,审理案件时,还在套用已过时的法条,因而,导致出现偏差,不得不多次开庭修正完善。

   (五)涉法涉诉等压力抑制了效率价值的实现。

    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法院所面临的信访缠诉压力很大.在法官意念中,形成了宁可牺牲审判效率,也要保证实体正义的趋向。就像部分法官在总结审判经验时所说的那样:“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时常发现,有许多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之间实存在差异情况非常普遍,多次开庭,可便于当事人发泄,还便于让当事人找证据,哪怕最后判其败诉,也有利于当事人缓解情绪”,这也不乏是一条可借鉴的好经验。调研中.我们还发现法官们基本未适用证据逾期提出的审查方法,努力限制随时提出主义的滥用或误用。有许多案件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常常将证据一点一滴地提出,以为一种诉讼策略的运用,殊不知,却给案件审理,带来麻烦,也会导致延滞诉讼,多次开庭。

   (六)未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其本意是通过对证据提交时限的限制,使诉讼资料由随时提出便为适时提出.防止诉讼突袭。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许多案件的被告,一是未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二是未按前次开庭时法官的要求按期开展举证、鉴定等诉讼行为;三是个别当事人反复补充提交证据.导致多次开庭。事实表明,如果办案人为实现“案结事了”而过分强调对客观真实的极致追求,过于弹性地执行举证时限制度,也会导致出现多次开庭的后果。

   (七)司法环境因素的影响

    1.调查中,我们发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案件根本审不过来的现象,案件增长速度增长比例远远超出办案人员承受比例,况且培养周期长。正由于案多人少,往往导致法官们难以进行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开庭时仓促上阵,庭审的随意性大、计划性差,也会造成多次开庭。有些案件在第一次庭审后,法官迫于结案率与当事人上访投诉等压力.往往趋易避难;至于个别需要鉴定、评估、提交新证据等疑难案件,法官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快审快结,而是考虑暂缓办理,也会导致多次开庭,审理期间延长。

   (八)当事人主管动机不良,诉讼代理人职业道德的缺失。

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极不配合案件的审理,说不应诉就不应诉,或好不容易找到了,又由于案情复杂,开庭一次,时间不够,等第二次再开庭时,人就找不到了;还有的不能很好地利用好自己诉讼权利,搜集证据,提供证据也是不规范或零零散散地有意无意地拖延审理期限;还有的不管有没有必要,或要求合不合理,只要鉴定结论不符合自己意愿,就左一次右一次地提出鉴定申请,这些事由也会导致一个案件开庭多次。更有甚者,有相当比例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明明知道己方败诉已成定局,就连理尽词穷都谈不上了,所有事实证据都明明摆在那,但当事人为了治气,代理人为了经济利益和面子,就是胡搅蛮缠不认输,或就是不同意调解,逼着法官多次开庭或下判。

    据统计,存在多次开庭的案件类型多为婚姻、物权、侵权、合同、劳动、公司纠纷.其中有半数案件承办人认为劳动、婚姻、物权类案件多次开庭的概率最大,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多次开庭,往往都是人为造成的。从多次开庭的次数上看,一般在两到三次,最多四次,从间隔时间上看,少则一星期,多则几年,当然,出现这种情况主客观因素都有,问题也不少,甚至还比较严重,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从调查中反馈的意见上看,一部分被调查人认为:多次开庭能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是促进公正的有效手段。但也有意见认为,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多次开庭的出现,是不符合提高效率这一主题要求的。

    另外,从上诉率角度看,在所有上诉案件中,往往多次开庭案件的当事人较之一次开庭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满意度更低,就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多次开庭的案件.本属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该类案件的上诉率本来就较高。与同期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也长,通过对比,事实上多次开庭的案件审判效率肯定低于一次开庭案件。

    二、有效控制一案审理多次开庭的对策

    调研结果表明,审判技能、法律制度、司法环境是影响案件多次开庭的主要因素,为此,笔者建议办案法官若要能够有效控制多次开庭,提高办案效率,就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做好庭前准备。扎实的庭前准备,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业务准备。

    1.强化阅卷关。案件受理后,作为主审法官,首先要从阅卷入手,审查全部卷宗。即:一是审查诉讼主体。有些案件在第一次庭审中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包括遗漏共同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因此,建议主审法官在庭前完成主体的追加工作 二是审查诉讼请求。实践中,涉及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主要情形包括:有多个被告的,诉请是针对哪一个被告所提的不明,被告间是承担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不明;涉及共有的,是属于一般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不明;涉及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标准、起止时间不明;涉及请求给予实物的.未明确给付的种类、型号、数量;涉及履行行为义务的,履行内容、方式不明。建议法官在庭前审查工作中,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防止因请求不明导致庭审重复。三审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可能成立二重或多重的法律关系时,若不具体探明原告所据以提出诉求的原因事实,法官无从判别原告的诉讼方向,被告亦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导致诉讼活动松散,出现多次开庭。建议法官在庭前加强对原告提出的原因事实的审查,提前释明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通过对诉讼标的固定,确立主审方向。

    2、强化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一是审查被告的答辩。在证据交换阶段,当被告对原告诉称作无针对性的笼统答辩,争议焦点不明晰时,法官可积极引导当事人答辩,做好无争议事实的确认。尽可能在正式庭审前将原、被告对案件的争执点客观地呈现出来。二是指导争执点的协商与简化,对一些明显可以排除的争点,通过部分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的相互让步,各自取消没必要的争执点,是审理内容更加集中,更加清晰。重视争点的简化工作,还可以使当事人知道在下次开庭时不再坚持该坚持争点,以减少多次开庭。三是法官在证据交换工作结束前,应当适度就争点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相关法律见解等向当事人释明,有效避免因法官与当事人间的思维障碍导致诉讼延滞。

    3.其他环节上的准备工作。一是核查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是否齐备,在庭前通知当事人补正。对一些法律素质较弱的当事人,提前做好举证的指导工作,如通知其应在开庭时带好证据原件。二是对于一些账目、单证较多、赔偿项目繁杂的案件.对证据资料事先进行整理、归类,制作项目清单,列清赔偿标准,交给当事人庭前进行整理。三是对证据较为庞杂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制作证据清单,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排列,利于庭审时举证的清晰明了。

   (二)庭审活动要有计划性。

    1、在当次庭审结束前做好庭审小结工作。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实践中,庭审小结既包括对本阶段的审判活动(含实体与程序)进行归纳总结,也包括对将要进行的诉讼活动与内容进行释明与指引。在庭审小结中,建议法官运用争点整理技术,分别就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与证据争点做一梳理,就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与当事人达成必要的共识,简化排除不争执事项,以减少将来庭审中的无益活动。

    2、在后次开庭的前阶段做好庭审重点的提示工作。调研中发现,多数案件的前后庭审间无法实现连续性与递进性,往往体现为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进行反复的争论,法官对同一事实进行反复调查。建议法官在后次开庭时先简要归纳前次庭审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在前次庭审后法官与当事人都进行了哪些诉讼活动,依据前次庭审查明的重点,确定本次庭审的方向。若在间隔期的诉讼活动中出现新问题、新证据,法官还应对前次开庭庭审小结中的审查重点作出调整。

    3、适当缩短前后开庭间隔期。实践中,出现间隔期过长有主、客观因素,客观方面的原因如鉴定、评估等耗时较长且时间不确定,主观方面则可能包括法官的计划性不强、对于此类案件存在心理上的延迟倾向等原因。对主观原因导致的间隔期过长问题,建议可通过确定审理间隔期内的审理计划,提高间隔期内工作充实度的方法来逐步解决,包括:一是在前次庭审中对鉴定、评估等资料提交、预缴费用缴纳的时间进行限定;二是确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三是确定特定的计划事项,例如关于某一特定事项的攻击与防御方法(如提供新证据)的提出期限。四是确定其他程序进行上所必要的事项,比如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尝试进行和解的期间等。

    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忽略诉辩之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前次开庭结束前未进行庭审小结;在后次开庭时,尚未指明庭审方向与重点问题;未能科学安排好前后庭间隔期内的诉讼行为。这充分反映出审理计划的不周密。尤其是法官未将案件审理的计划向当事人公开,使得当事人主张与法官心证之间存在隔阂与距离,这势必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导致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与上诉率的上升。

   (三)应有严谨的庭审规范性。

    1、做好程序安排。一是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重新宣布。随着诉讼的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在前次庭审后,当事人发现法官与本案审理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有申请回避的需要。故在后次庭审时,有必要再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便于其提出申请。二是关于多次开庭的衔接规范。对于间隔时间较长的案件,应针对前次开庭情况,做好庭审阶段的衔接。如前次开庭在法庭调查阶段休庭,则后次庭审应从法庭调查开始,明确需要继续审查的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后次开庭需进一步审查的异议证据。如前次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休庭,则后次庭审应恢复法庭调查阶段.就事实查明后再进行法庭辩论。三是关于庭审重复的避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建议法官在后次开庭中应注意核对当事人在前后庭中的陈述意见,仅就不清楚的事实进一步询问。同时,为避免法庭辩论的重复.建议在第一次开庭时不开展辩论,只在第一次庭审休庭时,让双方简要分点陈述意见纲要,可避免辩论的重复,又可通过纲要的陈述防止遗漏争点,尽可能在后次庭审中一次解决纷争。

    2、司法实践中,一般后次开庭有补充查明的性质,故对其要求可以有别于第一次开庭。遵循一定的简约化原则,但绝不能后次开庭审理模式太过于简化。如:遗漏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简转普案件庭审中,未做好与简易程序庭审的衔接。此外,部分多次开庭案件还存在庭审各阶段衔接上的不顺畅或重复。如:对于当事人关键事实的陈述,后次开庭不注意与前次开庭的陈述核对:前次开庭已询问无异议的事实,后次开庭重复询问等。与法官访谈发现,造成此类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民商事法官未结案件全年大部分时间均高位运行,同时审理多个案件,或经过了多次开庭,参与者极易遗忘前次开庭的内容,造成庭审重复、低效。

    3、规范记录工作。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庭审笔录中,无法充分反映出案件审理的重要信息.如无法看出多次开庭的原因、审理有何计划性及是否就相关问题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等,尤其是主审法官的插话提问,导致案件在后次开庭中出现调查的重复。建议法官加强对书记员的业务指导,在庭审中对需要记录的内容予以重点强调.避免此项疏漏。二是制作庭审备忘录。访谈、座谈中,一些法官提到后次开庭时常遗忘前次开庭的内容,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法官可制作庭审备忘录.对于较为疑难复杂需多次开庭的案件,整理归纳庭前准备、前次开庭中发现的案件争点、遗留问题,并列明审理的计划、时间安排,为下次开庭做好准备。

    三、司法建议

   (一)继续完善司法制度。建议立法者在将来的修法进程中,考量诉状补明、强制答辩、举证时限、争点失权等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契合度,关注各项制度在当下中国的可行性予以取舍。

   (二)司法政策的修订。根据司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面向,建议立法机关增加资源的供给,重新确立组织的价值观等方式予以完善。

    综上,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公正和效率都缺一不可。离开了公正,效率也就失去了意义,但仅有公正,当事人等来的却是迟到的公正,那么,这个公正,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内涵。因此,笔者认为,就具体案件而言,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该快则快,该慢则慢,要实事求是,不要将公正和效率两者割裂看来。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 建三江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8207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