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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农垦法院强化案件入口管理发挥“三种功能”预防裁判风险

  发布时间:2012-07-11 16:41:53


    司法活动的有限性,使法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新类型案件的实质问题,充分发挥立案指导、调解、审查功能,做好裁判风险评估与预防,强化案件源头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绥化农垦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始终强调强化案件入口管理,把好“入口关”,发挥“三种功能”,预防裁判风险,效果良好。

    一是发挥受案诉讼引导功能。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不适合立案审理的社会热点诉求,发挥基层化解纠纷的优势,充分运用释明权和非诉程序进行诉讼指导,同时发挥诉调对接化解纠纷的联动作用,将那些更适合基层组织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基层组织,有效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从源头上预防,避免不适合法院审理的高风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效预防了诉后可能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发挥受案诉讼调解功能。许多案件多因彼此较劲、互不相让而引起,原告证据证明力不强,却执意向法院起诉,一旦败诉,极易将怨气由对方身上转移到法院裁判上。绥化农垦法院针对对抗性强、容易滋生上诉、涉诉信访因素的案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诉前调解,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引导当事人讲出心结,对有过错或负有义务的一方晓以情理及利害、增加诉讼风险砝码,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有效预防了可能上诉和涉访案件的发生。

    三是发挥受案立案审查功能。对有管辖权的案件,除进行程序审查外,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初步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避免因举证不能和证明力不强产生败诉后的缠诉缠访后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立案庭会同业务庭共同研究把关,解决立案把关薄弱的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主管院长、院长参加的联席会共同严格审查和评估预测办案风险,为裁判做好预审,提高立案质量。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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