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法院在审理劳务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6 17:32:2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引导,外出务工的劳务者日益增多,而这些务工主体大多是以农村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的农民组成。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务工时不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因而导致在诉讼中无法举证、无法送达等多项问题。因而,针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牡丹江农垦法院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针对地域特点进行法制宣传是农民工维权的前提。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确定,农民工大多采取的群体上访途径,而非起诉。在实践中,牡丹江农垦法院所辖十三个派出法庭及办案组,针对所辖区域特点,与当地农场司法局、人力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深入到各农场中,在春耕、秋收之前多次进行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制宣传,向辖区群众强调书面合同的重要性,阐述相关必要合同条款,提醒协议、欠条等证据经双方确认的重要性,在完工时及时对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形成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为维护自我权益打好基础。

    第二,导诉与释明是正确引导劳务合同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法院在审前对原告方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及诉讼主体进行初步审查,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如证据不充分、起诉主体有误的不利后果,并且释明关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合法证明形式,释明无正当理由证人均需出庭作证,视听资料必须整理成书面形式并依法刻录成光盘后提交法庭,及时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和不理解,尽量避免因不了解诉讼程序而导致的重复开庭、因工作疏忽而导致的矛盾升级甚至转嫁,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第三,调解为主线,最大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务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务工人员往往较多,不稳定因素也相对增多。被告雇主一方往往是外地承包工程,被告一方的具体住址与联系方式不能明确,给案件审理带来重重困难。牡丹江农垦法院针对此类情况,做两手准备:一方面做多工作,积极促成庭前调解的达成,尽量化解诉讼环节。另一方面在有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防止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农民工最终利益的维护。

    第四,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对于因举证不充分或者诉讼主体不适格等被依法驳回的案件,在实践中往往使原告农民工一方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认为法院一方偏袒,有所不公,从而演化成上访群体,形成稳定隐患。为确保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树立法院公信权威与人性工作,牡丹江农垦法院为防患于未然,法官在宣判后耐心解释判决理由并适当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析理工作,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并在立案庭专门设立判后答疑窗口,由两名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给予判后解答,及时为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

    第五,以服务人民为导向,用好手中权力维护农民工弱势权益。在实践中,牡丹江农垦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中发现的“连续转包”“多个包工头”等多种不规范的行为,利用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规范建议,从而促使相关部门对与劳务合同纠纷可能产生的问题予以预防和解决,从源头上最大化避免问题的产生,努力增强法的实施效果。

立案庭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立案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8178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