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农垦法院系统圆满审理首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维护了国家安全

  发布时间:2015-11-23 16:56:34


    11月23 日上午,农垦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农垦中院新闻发言人韩瑞业向新闻媒体朋友通报了近期农垦中院圆满审理的农垦法院系统首起被告人常某为境外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该案案发背景是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经过侦查发现哈尔滨某大学在读研究生常某银行帐号有接收境外汇款情形,指派垦区国家安全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发现常某有为境外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情形后,由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提起公诉,由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理。

    经过农垦中级法院庭审查明: 2013年至2014年5月期间,常某通过电子设备向境外人员吴某发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资料共计60分,各种照片124张,收取境外人员提供的报酬和经费共计206 728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94 217.29元。庭审中有26分证据经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获取,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查证属实,确实、充分。

农垦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国防科研专业研究生,接受境外人员指派,收取报酬,为境外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资料的行为,构成为境外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常某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常志中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6日,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作案工具华硕牌N55S笔记本电脑一部、微软平板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个、东芝16G U盘一个、诺基亚LUMIA920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94 217.29元依法没收。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未上诉。

     此案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农垦法官忠诚履职,为国家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王菲翔    

文章出处:农垦中院研究室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802014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