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初,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汤氏夫妇对烧毁房屋进行财产损害赔偿。原告自有房屋在东侧,原告租给被告家的房屋在西侧,二人是东西邻居。2010年3月份左右原告将房子租给被告夫妇居住。2010年10月21日7时30分,被告做饭时,明火窜到黑棚内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家的房屋被烧十分严重,室内生活用品都被烧毁,无法居住。现原告一家三口借住在父母家。事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结果,现要求二被告赔偿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曾经装修过房屋,在装修时将家里的南炕改为北炕,因此也将原有烟囱封死,将烟囱突出部分的卧砖改为立砖,使烟囱壁变薄导致了安全隐患。原告在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是易燃的塑料板,致使火势蔓延非常快,导致火势无法控制。房东应提供安全、适合居住的房屋。被告汤秀莲正常做饭出现的意外,造成的损失,应由房东负责,与被告汤秀莲无关。
经鉴定,房屋起火与原告改建烟囱有因果关系。因被告承租房屋自然要生活做饭,原告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起火的主要原因,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出租人不但有收取房租的权利,更有提供安全适住房屋的责任,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出租人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出租人的义务应有哪些呢?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一下几点:第一,保证出租的房屋主体结构坚固,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的房屋,房梁、房盖的牢固和严密性都要有所保障;第二、出租给承租人的家用设备安全耐用,就如此案中,既然出租房屋供人居住,就要保证烟囱、炉灶的实用性,否则一旦引起火灾,不但承租人受到生命的威胁,对出租人自身的财产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害;第三,出租人要保证房屋在出租期间“法律层面的干净”,不会有因房屋抵押、房屋出卖等第三人要求承租人腾房的状况。
这个案例对于承租人也是一个很好的警醒,租房时不要盲目的签订住房合同,一定要在看房时对房屋进行仔细的检查,房屋是否安全适住关系到切身利益,一定要谨慎行事。另外,在合同签订前,必须要与房主协商好,发生何种状况责任如何归属,从而有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租赁关系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安全问题也是人们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当两个问题相遇的时候,就要将二者结合起来思考,才能找到一个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