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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化纠纷,真情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5-12-15 16:15:30


    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民事审判中占居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调解结案既能减少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案结事了,平息诉争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北安农垦法院审判监督庭采取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农垦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的案件,避免了当事人缠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2011年3月,原告王某某在黑龙江省赵光农场购得商业用房1幢,并于2012年2月8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告于某某在2012年8月强行占有该房屋,并称该商品房是黑龙江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田某某拖欠其的材料款,而用该房屋抵偿被告田某某欠款。

    本案关键被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3日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本案主审法官通过对田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调查,其法定继承人田某表示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并明确表示拒绝继承田某某的诉讼权利。田某某作为本案最重要的知情人的死亡,致该案进入了无人证,证据无法查清的死结状态,如若强行判决,那么必将使双方当事人再次提出上诉、缠诉,并且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仔细地分析和研究了案件的性质、各方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适用的法律法规、矛盾的激化点和原告方的心理等情况,制定了周密的调解和审理方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反应强烈,针尖对麦芒,彼此互不相让,庭审中竟然对骂起来,在这种僵局下,主审法官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慢慢冷静下来,然后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使他们通知继续打官司必将劳神费时,经过耐心、反复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对金额产生异议,虽然做了多次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仍然没有达成合解协议;此路不通审判人员就从另一个解度去找突破口,他们采取借用外力的方法,即动员原告律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其放弃部分款,又通过关系找到被告比较信服的一位哥哥,通过与这位哥哥讲解该案件的情况以及调解对被告有什么好处,使被告的这位哥哥答应帮助我们做被告的工作,经过四、五轮的协商、沟通使这起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他们不约而同的说:“法官,是您们的的诚心、耐心、恒心打动了我们,而且也让我们懂得了调解能够使我们对案件即时履,非常感谢您们!”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但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更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目标 。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 北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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