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简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要件

  发布时间:2015-12-21 10:33:45


   2015年11月,一对母女来到北安农垦法院赵光人民法庭,女儿抱着一只小白狗,手持木棍,进门就要求离婚。安检人员请她将木棍和小动物先寄存在外面,然后才能立案诉讼。随后母亲带着小狗先行离开,把女儿留在了法庭。

   通过语言交流,立案工作人员发现,这位女士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因为丈夫在家经常对她打骂,她坚持要求起诉离婚,否则就在法庭坐着不走。面对这种情形,法庭几名干警一起想办法,一名干警与这位女士继续交谈,试图了解其家人和住址;同时让另一名干警尽快去找刚出门的母亲,让母女共同在法庭申请立案。最后,这位女士的姐姐来到法庭,接回妹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的女士属于第二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其法定监护人。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又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本案中的精神病患者在家中受其丈夫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的情形属实,由其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实体权利;如达成离婚协议,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北安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8472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