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一早,宝泉岭农垦法院副院长黄东风、执行局局长侯若海一行四人,来到江滨农场法庭,指导绥滨人民法庭、江滨人民法庭干警联合执行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江滨农场某单位职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绥滨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5,000.00元整。因被告只履行了两万元到期债务(到期应履行给付金额为70,000.00元),经于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绥滨人民法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在限期内既未向法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付款义务,并四处躲藏,使执行工作一度受阻。2012年6月25日,法庭得到可靠消息:张某已经返回江滨农场家中,法庭立即向分管执行工作的黄东风副院长汇报,黄东风副院长决定与侯若海局长一同带领执行局精干力量,会同绥滨人民法庭、江滨人民法庭联合执行。
在执行法官强大政策与心理攻势下,被执行人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于当天下午三点前将伍万元现金交到执行法官手中,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