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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中院:完善办案责任制 激发“审判生产力”

——《人民法院报》刊登农垦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做法

  发布时间:2016-01-06 10:17:23




    “裁判文书优秀率达95%以上,案件平均审限减少十天;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书上网率达100%;再审案件听证率达100%,二审案件平均开庭率达80%。”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了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情况。

    改革试点工作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改革真正成为了我们提升素质、提升水平、提升审判质量的动力。”分管改革工作的常务副院长王军接受采访时言辞恳切。

    “法官不再回避困难,勇于担当破解难题。”民二庭合议庭审判长卜宏元说,“现在压力增大了,责任心提高了,遇到各种问题,合议庭成员都下功夫研究了,人人都要负责任,形成了审判长负责制下的合议庭‘共同责任体’。”

    农垦中院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反复研究,制定了《农垦中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多次征求一线法官意见,最终在全院上下达成共识。”院长肖凤鸣介绍道。

    农垦中院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和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方向,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成立了9个合议庭审判团队,每个合议庭配备3名审判人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相互制约。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联名签署后生效,不再层次审批,共同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此外,农垦中院还相继出台配套措施《合议庭考评方案》及《审判长及相关人员考核方案》、《审判人员监督问责办法》,突出了以审判长为中心、以合议庭为单位独立承担审判质量责任的主体地位。

    “审判团队整体功能有效发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肖凤鸣这样评价办案责任制改革。

    据统计,改革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案件有2015件,占案件总数的96.5%,合议庭内部运行更加规范,在庭前合议和庭审各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调整审判委员会职能,让审委们从过多的研究具体案件中解脱出来,向审判态势分析研究、司法改革研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倾斜,农垦中院成立了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官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副院长组织民事和刑事专业法官委员会共同“会诊”。

    “专业法官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仅为合议庭判案提供参考建议,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是以合议庭的评议结果为准,并由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副院长刘星海说。

    去年以来,两个专业法官委员会7次召开会议,帮助合议庭就建设施工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涉毒品犯罪等8个案件,在厘清案件思路、查明要点、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得到合议庭认可,案件也得到圆满解决。

    “专业审判委员会的‘会诊把脉’,解决了‘放权不放任’的问题,解决了合议庭‘孤军奋战’的问题,同时还加强了监督与指导。” 副院长马华说。

    2015年7月14日,刘星海正为自己担任审判长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驱车赶往宝泉岭管理局梧桐河农场寻找当事人调解。这是自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院庭长办理的第1019起案件。院长、庭长真正回归了审判一线。

    “改革不是弱化院庭长职权,而是让审判权、审判管理权遵循审判规律,院庭长从案件审批转到一线办案,极大释放了审判资源,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谈到权力下放的问题,肖凤鸣这样说。“审批案件数量减少了,院庭长才有更大精力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这就强化了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之后,农垦中院取消了院领导的案件审批权,厘清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院、庭事务的审判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切实将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予以剥离。

    “权利清单”明确主管副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权,包括案件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事项审批、分管队伍的廉政建设等,要对分管的合议庭案件质效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质量及司法尺度统一、队伍等零违纪负总责。

    “负面清单”则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者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院长、副院长只对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签发,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通过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或主审案件行使审判权,审判长仅本合议庭内行使审判管理权。

    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一年多,农垦中院主要审判指标呈现出向好变化。发回重审案件明显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减少20%,申诉听证率达到100%,审判效率明显提高。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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