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培堂诉称,2012年12月26日王培堂出资35万元,将第三人吴军抵押给贷款公司的黑R2001B奥迪轿车赎回,该车此前被吴军抵押给贷款公司,用于偿还贷款。王培堂与吴军约定,吴军在6个月内还王培堂款拿回车辆,截止2013年6月30日,吴军未还款。2013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此车辆已归王培堂所有。在办理变更过户时,由于超速扣分未处理也未检车,未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2013年9月,黑R2001B奥迪轿车被法院诉讼保全,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王培堂买卖车辆事实存在,车辆已经归王培堂所有,被告王成文申请执行黑R2001B奥迪轿车是对王培堂财产的侵犯。王培堂请求,停止对黑R2001B奥迪轿车的执行。
【案件焦点】
本案中,第三人吴军把抵偿给原告王培堂的车辆什么是时间交付,是否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前?是什么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停止对黑R2001B奥迪轿车的执行。
【法官后语】
近几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多,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基于司法经验的不足,对其审判特点和规律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实践中,执行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往往遵循所谓形式化原则,在采取执行措施时通常只根据其外观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的一些执行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行为便脱离了执行制度的价值理念,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置便是为了保障民事执行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以使案外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人吴军向原告王培堂借款3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没有偿还,吴军便用黑R2001B奥迪轿车抵偿,均是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之前,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因车辆有违章而没有办理,王培堂无过错,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