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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01-15 10:08:20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徐国金在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第16作业站承包旱田356.5亩,徐国金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徐国金继续种植该土地,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红旗岭农场2014年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户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纳土地承包费总额的30%,2014年3月1日前交齐剩余承包费,凭交费票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红旗岭农场多次通知徐国金交纳2014年土地承包费,徐国金以2009年7月份在汛期到来之前,徐国金代表种植户向当时队长刘刚申请开始抽取内沟水未果,雨季来临,将徐国金承包的土地淹了2470亩地,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应由红旗岭农场负责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

    【案件焦点】

    徐国金未与红旗岭农场签订书面合同,但徐国金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被告徐国金继续承包原告红旗岭农场第十六作业站土地,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徐国金对承包土地的事实无异议,应视为红旗岭农场已提供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徐国金未与红旗岭农场签订书面合同,但徐国金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成立,徐国金应向红旗岭农场支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95 103.51元。徐国金称2009年7月份承包土地受灾,没有得到赔偿,所以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后语】

    徐国金与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徐国金对承包土地的事实无异议,应视为红旗岭农场已提供了土地,而徐国金在该土地继续承包种植视为接受,该合同成立。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有权要求徐国金交纳土地承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成立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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