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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四化”调解模式 探索和谐司法新路

  发布时间:2012-04-01 16:52:27


    北安农垦法院按照《农垦法院系统三年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将“多元化层递式调解”确定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课题,不断夯实调解基础、优化调解环境、精细调解预案、探寻调解模式,全方位、多角度、广渠道探索和谐司法新思路,逐渐形成了精细化操作、规范化管理、风险化预测、多元化调解的“四化”调解工作新模式,打造调解工作的新格局。

    一、精细化操作,夯实成功调解的内因基础

    北安农垦法院将提升干警调解能力、配齐配强调解团队、细化调解操作规程作为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重点精心谋划,努力做到“三个把握”,为调解工作连创新高打下了坚实的内因基础。

    一是把握大局,掌控调解的整体趋势。院党组要求全体民商事干警要围绕总局、管局党委的工作思路,围绕垦区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环境,掌握案件的历史背景,梳理案件的整体脉络,从小处着手、从大局着想,站在全局高度、和谐角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二是把握方向,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把握案件、吃透案情,是我院成功调解案件的又一前提,避免了盲目调解、随意调解、糊涂调解情形的发生。例如,我院成功调解了李某诉隋某,某农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前,合议庭成员理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准了案件争议焦点,辩法析理,使原本不想赔偿的被告隋某终于同意赔偿。案件的主要赔付主体调解成功,案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三是把握重点,摸清人物的思想脉络。民商事案件通常发生在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掌握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文化水平等因素尤其重要,有助于法官摸清当事人的思想脉络,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弱点,因人施调,对症下药。

    二、规范化管理,营造优化调解的外部环境

    北安农垦法院认真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调解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最主要的任务精心部署,通过强化管理、树立标竿、提升素质,打造、营造、缔造“三个效应”,优化了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外部环境。

    一是强化管理,打造目标考评的带动效应。我院将调撤率作为法庭及个人在目标考评中排名分值差距的最主要、最直接因素。使案件的调撤率成为民商事审判干警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我院制定了略高于上级法院工作指标的各项具体指标,其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90%以上,上诉率不高于2%。同时,奖优罚劣。三年来,累计颁发质量奖近万元;对办理案件有瑕疵的法庭及个人累计处罚2000余元。2010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96.9%,创建院以来历史新高,在中院排名第一。2011年1至7月,调撤率达到98.3%。二是树立标竿,营造典型引领的示范效应。我院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效应,推进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整体上层次。首先,开展窗口单位建设。选择在团队建设、干警素质、工作业绩、规范管理等方面符合中院优秀法庭标准的庭组,建成硬件过硬,软件不软的窗口单位,让其他法庭学有榜样,超有目标。我院赵光人民法庭10余年来未发生涉诉上访案件;尾山人民法庭、二龙山人民法庭近5年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高达97%以上。其次,选树调解先进典型。结合创先争优工作,开展了“党员身边无错案,党员不办瑕疵案”活动,充分发挥党员法官的调解优势。民庭原庭长杨金枝作为我院的调解能手,先后在黑河中院、北安市法院介绍过调解经验;2010年,女法官岳恩杰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调解能手。第三是开展庭审观摩评比活动。通过该活动评出优秀观摩庭,并号召全体民商事干警向优秀观摩庭学习,以此加强庭上调解的规范化,有效地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提升素质,缔造法官人格的魅力效应。我院注重对法官人格魅力的培养,总结出的“八心调解法”在垦区法院系统推广;注重对法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说理能力、协调应变能力及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找寻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解决问题的切合点和平衡点,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2010年,我院推出的赵光人民法庭庭长赵振平,被省法院授予个人二等功,优秀法官标兵,并在建党90周年之际作为全省优秀法官代表参加巡回演讲,成为农垦法官的典范。

    三、风险化预测,制定精细调解的可行预案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民商事审判案件事先制定调解方案,预测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细化调解分工,是我院民商事调解率逐年攀高的又一经验,我们做到“三个预留”。

    一是降低诉讼预期,预留空间。所谓预留空间,是指采用合理方法,有效降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为调解工作预留空间。二是掌控调解时机,预留时间。民商事调解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磨合,预留时间让当事人慢慢接受涉案的相关法律规定,预留时间给当事人去寻求方法解决涉案问题,预留时间给法官去探索有效调解途径。三是考量发展空间,预留余地。坚持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为双方当事人留有合理的空间,在不失公正的前题下,留有余地进行调解。比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原告某农场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了解被告系当地养牛户,前些年农场扶植养牛向农场借款,但因环境、气候、布病等因素,养奶牛并没有收益,多年来无力偿还全部借款,且因布病问题一直上访。案件受理后,我院考虑到涉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还款的积极态度及奶牛事业的发展需要,多次做农场工作,为当事人留有余地,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最后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四、多元化调解,探寻层递调解的最佳模式

    “欲叶茂者必深其根,欲流远者必浚其源”。对法院而言,调解工作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和谐之源。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全方位、层递式调解,实现诉内诉外有机结合,诉前诉中诉后有效对接,能够最大限度、最佳效果地实现社会和谐。我院从主体、方式、时空三个方面做到“多元化”,积极探索和谐司法之路。

    一是化解矛盾,坚持主体的多元化。丰富载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联动互助机制。涉诉案件以法院调解为中心,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以及仲裁机关、公安、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的调解作用,实现诉内与诉外调解的有机结合。几年来,我院移送人民调解案件60余件,办理诉调对接案件186件,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诉讼外化解矛盾案件420余件。二是讲求技巧,追寻方式的多元化。层递式调解是我院调解工作的主流,以案件主审人为调解核心,法庭庭组长、民庭、主管副院长、院长五层递进式调解,收效显著。三年来,由庭组长参与的调解案件达到调解总数的70%,由民庭、院领导参与的调解案件达到调解总数的10%。年初,赵光法庭审理的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矛盾争议很大,经法庭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还扬言不保护其利益就上访,我院副院长带领民庭庭长、副庭长、聘任的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原民庭庭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三是注重细节,探索时空的多元化。时间上,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始终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全过程。只要有利于案件的调解,立案人员、送达干警、主审法官、鉴定法官。不局限、不迷信、不拘泥于调解的结案方式,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融入审判全过程。如利用给当事人送达材料时,了解案情、当事人心理,初步调解,利用电话通知等细微瞬间,渗透法院调解思路。时时调解,处处调解,实现调解的全过程、无缝隙对接。空间上,我院针对不同案件,采取让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发挥法院的庄严和法官的权威,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加大调解的可能性;采取上门主动调解,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便民利民的司法情怀,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身体不好,我院主动上门调解,原告非常感动,调解时主动放弃了部分请求,案件顺利调解解决。

    北安农垦法院民商事调解工作之所以跃然到这样一个高度,是几届党组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培养成熟调解团队、建立完善调解制度的结果,是全体民商事审判干警始终如一的爱民之心、情系百姓的为民情怀、坚守敬业的工作态度的结果。今后,我院将继续挖掘诉讼调解的潜力,积极创新调解模式,用民商事调解这一无形的司法乐章演奏出更加“和谐”的旋律。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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