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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中院执行局春风化雨 动之以情执行省法院指定办理的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6-04-25 16:23:45


   今天,申请执行人哈市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代表人到农垦中院执行局向谢恩良局长和李加新副局长连连道谢称,“我们的老大难案子,法院执行太快了”。

    事情是这样的,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09年9月3日将其所有的位于五常市中心商场一楼房屋租赁给李某。李某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经多次催收李某不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第五条第6项规定李某应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及经营税费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同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李某应无条件迁出,因多次索要租金等费用无果,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拖欠的租金。但李某称,因双方之间前期的一些账目没结清,所以才造成房费的拖欠,另外,2010年8月2日宝丰药业有限公司向五常市国税局发出一份关于解除与李某宝丰五常分公司及所属部门的经营权的函,该函取消了本人的经营权,而该经营权与房屋租赁权是一体的,没有医药的经营权仅租赁房屋没有任何意义。

    五常法院审理认为:宝丰药业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应系违约,宝丰药业要求李某支付第三年租金35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关于宝丰药业取消其经营权的抗辩,因与本案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哈尔滨市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年租金35万元。据了解,同样类型有三个案件,申请人为同一单位,被被申请人也为同一人,三个案件执行标的加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一百余万元。三案判决后,李某未上诉,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五常市法院申请执行,五常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困难,省法院裁定由农垦中院执行此案。

   中院执行局今年初接到省法院指定执行此案的裁定,高度重视,执行局谢恩良局长立即向分管副院长马华副院长汇报了此案的情况,研究由经验丰富的副局长李加新负责执行,并多次研究制定执行工作方案,摸清该案难执行的焦点问题。经过调查,主要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有对抗情绪,对法律严肃性认识也不够,对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没有高度重视,办案人员采取当面谈、电话谈、到当事人驻地谈等,通过内心疏导、道德开导、法律指导,使当事人握手言和,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请求,被申请人拿出诚意,和解履行三案共计一百万义务,今天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四年未执结的骨头案,农垦中院执行局3个月圆满结案,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受到申请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农垦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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