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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7-19 15:41:3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垦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简单、快捷、方便,在垦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此进入基层法庭诉讼。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照2010年至2011年所审理案件的分析,笔者就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呈现的特点和成因与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意见,与同仁们探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1年,我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件,占全庭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总数的12.5%,涉诉标的总金额26.824万元,借款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2件,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4件,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2件,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件,10万元以上的1件。其中,判决结案的2件,经法庭调解或调解撤诉结案的8件,调撤率为80%。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借款多数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从我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逐渐减少,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2010年至2011年,我庭审理的10起借贷案件中,就有8件案件的借款用于经营的承包(租种)耕地或养殖业等投资了,只有2件借贷是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支出了。

    (二)无借款借据或借据不规范。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或亲戚,借款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左右,个别的有超过5000元的。如,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洪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通过原告联系在外地购买一批绒山羊时,且原告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在买卖过程中,因被告所带资金不足,便向原告借款2000元,但未出具借据,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被告否认欠其借款,原告又提供不出证据,致使法庭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三)借款数额增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增大。我庭2010年至2011年审理的10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小的标的额为2000元,最大的标的额为10.5万元。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债权人风险意识淡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资产或经营情况,不了解借款方偿还能力或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二)银行或信用社借款手续繁琐。民间借贷中,公民向银行或信用社借款的手续比较复杂,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而且向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即使办理了担保,也比较简单或不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借款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致使债权人向债务人难以追偿。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在所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由于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或碍于亲戚、朋友及同事的情面,仅有口头约定,有的虽有书面凭据但也不规范,还有的甚至采用出借人单方记帐等形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各执一词,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从而,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起诉时,向法院只提供了被告书写的“收条”作为借款的证据,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抗辩称,原告曾向其借款,后原告还款时,其给原告书写了上述原告提交法院的“收条”。在双方各持一词,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认定本案的事实。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有的案件其实是买卖行为结束后欠付货款,当事人已核过帐,出具欠条并开始计算利息,案件形式上已由当初的买卖转化为借贷,这样的案件交叉相混比单纯的借贷纠纷案件要复杂得多,审理起来也非常棘手。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系农场某生产队队长,被告承租了生产队的耕地进行种植农作物,但未向生产队交纳租金和管理费。年末,农场要求生产队负责人清理内欠款时,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缴,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交付。在农场的催促下,原告只好替被告垫付了其所欠的耕地租金及管理费,并让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租金及管理费。可见,本案就是由原来的农场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纠纷转化为个人借贷纠纷的案件。

    (三)债务人还款能力不强,执行困难。在实践中,一些债务人在借钱投资时没有考虑或顾及到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且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时,农副产品收成不好或市场价格走低的情况,资金回笼不及时,特别是借款标的较大的案件,就很难履行借款合同之约定。在审理该类借贷案件时,债务人对所借款项大多数都予认可,但就是无力偿还,即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了,债务人也不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自动履行其所负的义务。即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又提供不出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成为“空头支票”或使案件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

    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一)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时,要注重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或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对典型的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三)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的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促使债务人能够自动地履行其所负的义务。从而,使法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高效、和谐地得到解决,案结事了。

    (五)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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