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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火灾引纠纷 法庭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6-08-11 10:51:35


    因自家起火殃及楼上邻居,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近日,绥滨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某、白某和王某分别是绥滨农场阳光小区同一栋的楼上楼下住户。2015年7月13日8时50分许,王某家中发生火灾。大火蔓延至张某和白某家中,导致张某和白某室内财产部分烧毁。所幸的是房屋构建未造成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张某、白某与王某就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多次进行协商,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6年1月,原告张某、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836元,赔偿白某各项损失13451元。考虑到原、被告是邻居,且双方都是事故的受害者,承办法官认为最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但因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动员王某的亲戚和儿子一起协助做王某的工作,2016年6月6日,双方再次来到法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析法释理,且多从情理出发,希望王某考虑到张某和白某家被烧得满目疮痍,自身损失严重,并且经济条件一般,能够减少赔偿数额;同时希望张某和白某也多站在王某的角度考虑,本次火灾确实给张某和白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看在多年邻居的份上,双方能够协商处理此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各退一步,各自的损失也会降到最低。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劝说,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 5000元,向原告白某支付赔偿款7500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均向法官表示了感谢。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绥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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