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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垦区耕地与农村耕地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08-01 16:46:23


    黑龙江垦区各农场系国营企业,国家将土地授权农场经营、管理。垦区实行土地承包制改革初期,承包者基本是各农场职工,他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非常了解垦区土地的性质,因而几乎没有因为土地的性质及收取费用问题与农场发生纠纷。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大量农村人口到农场承包耕地,与农场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大多数是在合同签订初期,对于长期承包合同的期限进行了约定,但对于承包费数额,由于未考虑到今后物价的上涨因素,对今后的承包费是否调整问题均没有约定。随着物价水平成倍的攀升,如果农场仍然按照最初确定的承包标准收费,农场要形成巨大亏损,所以农场要相应提高承包费用,因此,承包人与农场关于应否调整承包问题,形成尖锐矛盾,以至进行诉讼,而且这类案件的息诉、罢访率较低。

    为了便于今后审理该类案件,应当研究垦区耕地的开发与租赁的历史延革及与农村耕地的区别。

    黑龙江垦区耕地的开发及租赁的历史延革情况。黑龙江省最早的农场成立于建国前。建国后,十万转业官兵来垦区开垦,形成了农场群,这些农场均为国营农场,属于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国家的土地,有权制定相应的政策。农场的经费是国家财政拨给,不是地方财政拨给。后来,黑龙江省成立生产建设兵团,绝大多数农场转变为兵团建制,经费仍然是国家财政拨付。兵团撤销后,财政支出自己解决。国家赋予了国营农场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农场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的规定,有权制定自己的农业生产政策,收取相应的费用。

    农场的土地与农村的土地的区别:1、性质不同。农村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属于生活田、口粮田。而农场的耕地是国家赋予经营管理权,其使用权已经商品化;2、耕地的承包形式不同。农村的耕地系村民委员会管理,承包到户、到人,只要具有村户口的,人人有份,面积均等。农场的耕地除留有一小部分生活田、口粮田外,绝大部分为商品化的耕地,由农场向农民发包,面积不固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承包面积;3、承包期限不同。农村的耕地,只要农民还活着,耕地就不能被剥夺。而农场的耕地,均有期限规定,有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到解除条件时,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解除合同;4、收费标准不同。农村的耕地不收费。而农场的耕地是商品,农场可以随行就市,确定其承包费价格;5、管理形式不同。农村的耕地,承包者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农民愿意怎么种就怎么种,愿意种什么就种什么,没有科学性,产量较低。而农场则相反,可以说农场是全国现代化农业的先锋,农场为了长期、稳定的增产,实行科学的耕作,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为此制定统一的种植规划和出台相应的政策;6、管理费用不同。农村土地是粗放式的,不需要管理,基本没有管理费用。而农场土地面积大,适宜大规模机械化作业,这些作业须要统一的管理,这些管理行为,均须一定的管理阶层和相对的管理人员,随之就要发生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国家不给解决,只能从土地上解决,所以费用相对农村较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各项管理费用不断加大,各农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各项收费政策(其中包含土地租赁费用),此费用均呈上升趋势,这是符合价值规律的;7、经营耕地的人的素质不同,即农场的农工与农村的农民的觉悟有着重大区别。农工觉悟高,素质强,只要农场制定的政策一经公布,农场职工绝大多数均遵照执行,少数有意见的,也不因此影响农业生产。而农民则不然,他们是从外地农村来的,一心想着少交费,多占企业的便宜,稍有不满,便上访告状,只认准“自己的理”,不让“公理”。

    综上,黑龙江省国家农场的耕地性质与农村耕地的性质不同,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垦区法院在今后审理来自农村的农民与农场因土地承包费调整问题发生的纠纷案件中,要结合上述特点,向农民详细讲解其区别,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才能使案结事了,杜绝缠诉和缠访。我院审理此类型的案例最典型的为我院于2007年受理了一起申诉案件。申诉人信访至国家领导人处,国家领导人不了解情况,作出了措词严厉的批复,我院依据事实,将垦区耕地的历史延革及上述区别如实向上级汇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由于这类案件大量发生,省院在前几年对垦区耕地的性质不甚了解,经常将垦区的耕地与农村的耕地相比,认为我们垦区法院所判案件有问题,我院在办案中,经过反复向省院解释,得到了省院的认同,对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良好作用。

    此类案件均为历史遗留的老案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农场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的水平也不断提高,故此类案件呈下降趋势。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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