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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在行动 发扬和谐主旋律 有效化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6-10-24 08:40:51


  原告冯静与被告王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金梅迟迟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冯静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被执行人王金梅的涉案房屋贷款自裁定之日起由申请人冯静偿还,还清本息后由被执行人王金梅协助申请人冯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执行中案外人马胜东(王金梅丈夫),原审被告王金梅,案外人陶凤海、史玉清夫妇(与王金梅有亲属关系)向黑龙江农垦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诉求被农垦中级法院驳回。被执行人王金梅与案外人史玉清、陶凤海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发回农垦中院重审,经本院及农垦中级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决。在此期间执行程序中止。

  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王金梅将涉案房产一房二卖,早在2008年4月已与第三人史玉清、陶凤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由史玉清、陶凤海实际居住。根据法院的判决史玉清、陶凤海应迁出所居住的房屋。史玉清与丈夫陶凤海则认为,涉案房产已经由自家占有并交付部分房款和一定数额贷款,应当归其所有,并声称家有八九十岁的老父老母,别无其它房产可供居住,拒绝迁出所居住的房屋,甚至扬言要将该房屋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炸掉,情绪极不稳定,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院领导高度重视,由副院长兼查哈阳法庭庭长董国林、执行局长黄国民负责,查哈阳法庭执行员王连奎主抓具体工作,制定执行的方针和可实施的方法。其间,副院长周洪涛也在百忙中亲临农场督导该案执行工作。

  法官们深知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因而并没有简单的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力求将双方当事人蓄积已久的矛盾在执行阶段化解。执行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当事人心理,从疏导感情入手做思想工作。起初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十分激烈,面对执行人员苦口婆心的说教无动于衷。法庭首先做申请人冯静的工作,同时也通过其子武装,向其申明利害。在武装的劝导下,冯静做出让步,承诺给付史玉清、陶凤海已经缴纳涉案房屋贷款,对判决生效后所无理居住理应收取的房租,也主动放弃,为和解提供助力。而矛盾的焦点仍然在史玉清、陶凤海夫妇身上。史玉清丈夫陶凤海曾担任多年司法助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本应明白事理但却在这件事情上钻了牛角尖,执行法官决定重点做好他的感情疏导工作。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陶凤海心中已是愤懑不已,在执行阶段更是心生怨恨,誓与执行法官对抗到底。在执行法官劝导时他对法官们说:“我有爆破证你们是知道的,现在我家里放了炸药,我老妈在家看着呢,我通过手机就能随时引爆,我把房子炸了,大不了我们大家同归于尽。”为避免矛盾升级发生恶性事件,副院长董国林、执行局长黄国民及执行员王连奎等通过多种方式做其思想工作,缓和他的对立情绪,与他促膝长谈,倾听他抒发心中的怨气。然后不失时机的调整其认识分歧,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层层深入,感情理顺了,道理讲通了,史玉清、陶凤海夫妇的心结解开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冯静给付史玉清、陶凤海已经缴纳的房屋贷款,史玉清、陶凤海一家同意迁出所居住房屋,各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承诺案结事了。

  执行法官们在执行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认真负责、竭尽所能,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创新执行工作方式,不厌其烦的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钝化、消除了矛盾,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以和解方式实现,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法官们并不就此满足,他们表示,这一执行案件的圆满收官只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小小的阶段性胜利,并且其中有些细节值得反思,应总结出经验教训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借鉴。而且,今后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力争把工作任务完成好,把矛盾纠纷化解好,用实际行动弘扬能动司法、和谐执行的主旋律。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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