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以下简称北安农垦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2015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5.8万元。
由于胡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2016年6月1日向北安农垦法院申请执行。北安农垦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胡某拒不履行并外出逃避法律义务。北安农垦法院依法将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月17日,胡某主动找到北安农垦法院执行局,要求立即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5.8万元。经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原来胡某在广州打工期间,因母亲病危,胡某当晚欲购买广州至哈尔滨的机票时,白云机场拒绝向其售票,胡某又前往广州火车站购买高铁火车票时再次被拒。胡某在向铁路派出所咨询后得知,因其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无法购买机票、高铁车票及软卧车票,只能乘坐普通快车或客车。胡某因未见其母最后一面,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在处理完母亲的丧事后,8月17日,胡某主动联系北安农垦法院执行人员,将5.8万元欠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胡某表示,由于自己的过错带来了一生的遗憾,保证以后要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