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5〕北执字第8号,申请人姜某,被申请人解某、陈某,
执行依据〔2014〕北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解某欠原告姜某本金100 000.00元、利息9 375.00元,共计109 375.00元,由担保人被告陈某于2014年12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某109 375.00元,被告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解某、陈某从2014年4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将承担本金100 000.00元的月息0.01元计算;
3、案件受理费2 488.00元,减半收取1 244.00元由被告解某、陈某承担。
二、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2日前因被执行人解某、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员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解某、陈某送达财产报告令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期间,通过对多家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进行了查询,穷尽后无济于事,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员又多次打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解某、陈某,通知其到法庭,但被执行人解某、陈某已各种理由推拖,借口不是在外有事,回不来,再就是不在家中,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员玩起了“捉迷藏”,拒不到庭配合执行甚至拒接执行员电话。执行员只好启动执行预案,采取利用耳目等多方位的布控在被执行人的居住地。于2015年1月27日利用的耳目传来信息说:被执行人在家中午睡,执行员立即行动,驱车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将被执行人解某、陈某堵在屋内。并将其带到法庭调查,向被执行人宣传拘留不是目的,能认识到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得到保护才是最终得以实现。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讲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经过3个多小时调解工作,最终以114 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三、典型意义
此次执行由北安农垦法院指派院执行局干警赶赴法庭协同执行,弥补了基层法庭警力的严重不足,达到了执行目的,但执行工作的艰辛和危险却很少被群众所了解,执行法官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畏人少案多的压力,虽然每天奔波、忙碌,还面临诸多不理解、不配合,但是当一个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时,那一本本卷宗所记载的执行法官为之付出的努力,以及群众满意的笑脸和社会效果显著,同时也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就是对执行法官最大的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