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绥化农垦法院海伦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吴某右小腿截肢,属于残疾人并是农场的低保户,平时靠低保金生活。2016年10月13日,被告安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与原告妻子曲某驾驶的载乘原告吴某电动三轮车相刮撞,事故发生后吴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肾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安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也没有垫付医疗费。在此情况下,被告妻子通过向亲朋借款为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医生建议原告手术治疗,因医疗费不足采取了保守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安某要求给付医疗费,安某已种地赔钱为由,一直未给付。 2016年12月19日原告妻子曲某来到法庭哭诉因原告病情加重急需手术治疗,否则会危及生命,要求立案。
因原告是残疾人,诉讼能力较弱,并且原告急需赔偿款接受再次治疗。法庭立即办理了立案手续,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为了让原告尽快的拿到赔偿款,接受治疗。找到被告安某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法庭干警分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且找来了被告的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经多方努力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安某立即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医疗费20000元,剩余其他费用,被告用自家的农用四轮车及拖车抵偿。
为了解决原告剩余医疗费不足问题,法庭立即将原告情况向农场工会反映,农场工会迅速组织各单位职工捐款活动,法庭全体干警也参与了此次捐款活动,献上一份爱心。
当日立案,当日帮助原告拿到赔偿款同时帮原告筹集到捐款,使原告得到了及时彻底的治疗。体现了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工作水平,通过实际行动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