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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7-02-23 16:57:43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清对刑罚制度都做过修改、损益,但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引为后比。

   (一)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二)徒刑

    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三)拘役

    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四)赎刑

    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

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二、秦朝刑罚制度

    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        

三、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

   (一)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

   (二)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

    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废肉刑。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度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这种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二是族刑连坐范围缩小。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三是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五、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

   (一)《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12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

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

   (二)《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

    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

    其一,是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

    其二,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六、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

    (一)《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

    《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

    (1)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

    (2)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

    (3)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

    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

   (二)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

    其一、笞、杖刑以“7”为尾数。流刑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制度。

    其二、实际施行死刑过程中除了法定的斩、绞和凌迟外,又创设了敲、剥皮等并恢复了前朝的具五刑

    其三、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

    其四、元朝创设征“烧埋银”制度,元朝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的附加刑广泛使用。

    七、明清时期刑罚制度

    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

    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

    其一、清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

    其二、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

    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代化。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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