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赵某因业务需要向高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为六个月,按期还款高某不要利息,逾期则须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由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粮贸公司做连带担保人。
3月28日,因赵某没有按时还款,高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同时申请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某粮贸公司价值23万元的装载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立案后,主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关系一直很好,高某借给赵某20万元时能不要利息,只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才主张对方偿还四倍同期贷款利息,如果判决,可能导致一场官司而结仇,输赢都不利于双该当事人,该案具备调解结案的基础。
鉴于此,主审法官一方面对赵某的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方面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做双方的工作,经过多次沟通,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情绪出现了缓和。原告高某表示:自己能够无偿借款给被告根本就不是为了要对方偿还借款利息,只是对方出尔反尔让自己很生气。被告赵某则表示原告在自己遇到困难时帮了自己,自己也非常感激,只是前段时间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双方闹僵。
找到了矛盾的症结,主审法官立即开展进一步的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赵某归还借款、高某放弃利息主张的调解协议,使这一矛盾纠纷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