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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卖身契?

  发布时间:2017-04-10 15:22:09


    清明前后,种瓜点豆。清明一到,气温升高,正是春耕的大好时节,也成了涉农纠纷事件的高发期。清明刚过,松花江人民法庭上班的第一天,就接到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因具有当前类似纠纷的代表性,案件结果更是彻底冲击了广大职工的“三观。

    2017年4月5日上午,法庭接到孙某立案,要求于某履行合同义务,一时间来往询问观望的种植户络绎不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说起两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庭并不陌生。2016年10月,二人曾因“玉米种植者差价补贴”归属问题已经立过案。二人都是农场职工,在农场下属的作业区的一个千亩地块内,各自承包500亩土地,地理位置优越。

    201年5初,二人达成书面协议,由于某以高于农场承包费200元/亩的价格转包孙某的承包地。孙某保留对于农场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期为三年,种植作物为玉米,并特别约定“于某不享有农场(国家)针对土地的任何补贴”。该合同的流转经过了农场的同意。2016年国家玉米种植者多了一项“玉米种植者差价补贴”,且数额较大,大约150元/亩,二人因这笔补贴归谁产生分歧,后经调解一人一半平均分配该补贴。并且调解时于某明确表态“明年放弃转包孙某的土地”孙某听后也没有表态。

    2017年初,孙某多方打听,由于玉米价格不稳定,以原合同要求加上“不享有玉米种植者补贴”这么苛刻的条件,该地块无法流转出去。眼看春播在即,孙某又找到于某,要求于某履行合同,无果。这才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该案很有代表性,很多农业职工都在持观望态度,处理不好,就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法庭考虑到农时不等人,优先审理,首先组织当事人单独到庭询问,了解双方主要矛盾和诉求。然后立即安排了开庭调解。法庭上于某认为“自己不享有任何补贴这一条款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因存在严重歧义而订立的合同,应该为可撤销合同。同时先期订立的合同对后期实行的补贴政策能否有约束力,需要进一步确认”。而孙某则坚持认为合同有效,并且要求于某继续执行。双方言辞激烈、寸步不让。

    鉴于此,法官只能暂时休庭。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与于某调解时,提到“你二人既是朋友又是地邻,低头不见抬头见,2015年你能以这个价位流转到孙某土地,也有交情成分在其中,虽然玉米行情不好,如果孙某放弃玉米种植者补贴,他的诉求还是合理的,如果你一面偏执,单方违约,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且你也会面对舆论对自己失信的谴责”。法官又单独与孙某谈“你也需要为于某考虑一下,种植效益越来越低,而且有文件明确规定补贴归实际种植者所有,虽然你们合同约定在先,但确实存在瑕疵,真要判决,你也一样有责任,如果耽误了播种,那可是得不偿失,你考虑一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种植者补贴如何协商?”

    面对法官的分析,二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合同继续履行,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玉米种植者补贴归于某所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结案后,人们奔走相告,很多类似纠纷都自行参照解决了。同时农场人也从中学到了一个常识,合同如果产生严重分歧或主要内容有失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这也是合同法的一个原则之一,合同≠“卖身契”。

    法官一肩挑起公平正义,一肩挑起民众的信任,尤其面对这类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更要在公平正义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急群众之所急,解民众之所难。做好民众的服务者。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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