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把庭审现场搬到龙镇农场机关大礼堂,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辖区内居民开展了近距离的酒驾警示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对酒驾的危害性及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加强了严控酒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了驾驶员同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龙镇农场场部向十三队公路行驶,当由西向东行驶至十三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北安农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由某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对自己的酒驾行为非常懊悔,今后绝不酒后驾驶了,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现场向参与旁听的人员就“酒驾入刑”相关刑法规定作了解释说明,从醉酒驾驶的危害及驾驶人的心理等方面作了讲解,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就是犯罪,不论有没有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危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带有任何侥幸心理,为了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要秉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驾驶理念。醉酒驾驶除了驾驶人面临着法律惩处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要蒙受经济损失,将会带来的是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甚至是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审判员再次警示大家,莫贪千杯醉,饮酒勿驾车。旁听人员听了审判员的讲解后,对法院以庭审现场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纷纷点赞,认为与平时的理论学习教育相比,这种直观的、面对面的教育方式对他们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深刻,更有意义,表示不仅自己要做到,还要告诫身边的亲戚、朋友,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严守交通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此次审判进基层活动,即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又让法院走进人民群众心中,达到了基层现场普法的效果,扩大了法院的影响,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