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关键词: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合同转让纠纷 约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访坊区通站街10号。
被告张某,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150号。
被告藏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7号。
2014年6月9日,被告张某向被告藏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8月1日,被告藏某与原告李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农场北大荒生态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藏某将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并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农垦法院)起诉。藏某分别于2016月8月2日5日向张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6年12月25日,原告李某向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以张某、藏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还款296万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由被告藏某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某收到诉状后,向绥化农垦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管辖。
二、绥化农垦法院请示意见
绥化农垦法院针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经过审查,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藏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已经约定了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管辖条款,且起诉时已经将转让协议的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故其约定应是有效的,故应驳回被告张某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确定由农垦法院管辖。因意见不统一,特向中院请示。
三、业务交流后意见建议
因该案请示不符合请示案件的相关规定,两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探讨、交流,形成共识。此案原告李某与被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因已经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李某据此起诉债务人,符合起诉条件,因原借款合同已经就管辖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李某向绥化农垦法院起诉,如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按照应诉管辖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现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法院应审查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本案虽然债权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转让过程中,与债权人就管辖达成新的约定,但是因其没有经过原合同相对人即债务人同意,不能改变原协议管辖,故本案应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由约定管辖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评析意见
按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实体法的上述规定,解决了合同的可转让性和转让生效的条件两个问题。但是,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受让人)基于受让的合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如果原合同存在管辖协议的,是否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和许多审判人员困惑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而不能约束第三人。但是在合同转让中,情况比较特殊、对第三人(受让人)而言,在受让合同签订前,应当推定其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受让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应视为接受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转让债权只是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并没有设定其他的严格条件。有一些债权人为规避原协议管辖的约定,可能会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出现达到恶意规避管辖的问题。因此,《解释》关于转让合同提起的纠纷应适用原合同协议管辖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避免恶意规避管辖而制定的。
在贯彻执行该条款过程中,要注意二种例外情况:一是受让人不知道原合同有管辖协议的,不受该管辖协议的约束。主要是指如补充订有管辖条款。当事人转让合同时没有向受让人告之或明示有补充协议的情形。二是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也不受原合同管辖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转让协议管辖约定与原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经过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后,应该按照转让协议中的约定重新确定新的管辖法院。
另外,笔者认为,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应依据原合同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除非转让合同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重新约定新的管辖协议,方可按照新的约定,重新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