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致人伤害撤销缓刑被收监
作者:审判监督庭 发布时间:2012-09-11 08:44:25
近日,农垦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销陆某此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出生于1970年的罪犯陆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打架伤人。2011年4月16日14时30分许,王某因李某欠钱与其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李某打电话给杨某。杨某接电话后同陆某、周某开车到现场。王某从李某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杨某抢下交给其外甥,王某妻子唐某上去抢砍刀,被陆某拽倒在地。经鉴定:唐某之伤属轻伤范围。
法院认为,罪犯陆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且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与他人打架,并致他人受伤,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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