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上午,王某带着锦旗来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人民法庭,感谢法庭为其索回全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
2015年,王某从绥滨县普阳农场来到黑龙江省八五一○农场,在某水利公司打工。2015年9月25日,王某乘坐水利公司的农用四轮车返回工地宿舍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伤残。虽然水利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45428元,但如何索要伤残赔偿等其他经济损失,让出外打工的王某不知所措。于是王某来到了八五一○人民法庭进行法律咨询,法庭详细了解了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考虑到王某不懂法,且案件涉案当事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便为其联系了当地的司法局,由司法局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八五一○人民法庭立案后,经司法鉴定、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水利公司、保险公司及小轿车司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总计101276元(不包括水利公司已支付的医药费45428元)。判决生效后,经依法执行,被告二次手术未痊愈,便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王某激动不己,深深感受到了司法公正。
王某为表示感谢,特将写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一○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