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红兴隆农垦法院集中学习《民诉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2-09-11 10:59:40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于9月11日上午组织全体干警对《民诉法修正案》进行集中学习。

    《民诉法修正案》对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再审以及检察院法律监督等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创立了公益诉讼制、强化了举证期限,显示出民事诉讼法在制度、理念上的一系列调整。在学习中,首先组织全体与会人员全面学习了《民诉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对《民诉法修正案》中修改后的管辖、回避、证据、保全、鉴定及公益诉讼等对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亮点问题进行重点学习。力求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领会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理念,把握和适用《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文。

    院长王海军要求全体与会人员结合民事审判实际认真学习、研究《民诉法修正案》的内容,全面理解《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正确把握《民诉法修正案》的基本原理,认真领会立法意图与修改目的,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尽快融入日常审判工作中去,以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同时,全体人员要以此次学习《民诉法修正案》为契机,向当事人做好《民诉法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使用诉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认知度,更好地顺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期待。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95459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