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下午,绥化农垦法院嘉荫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退伙纠纷案件。本案原被告系叔伯兄弟。双方在合伙期间产生纠纷,退伙时因分款不均,遂原告曹某伟起诉要求被告曹某平返还其退货费20000元。被告辩称因双方在合伙期间,原告不懂技术,被告付出的劳动多,所以散伙时才不予给付原告均分的散伙费。
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的亲情关系,所以法官在立案的同时,亦将被告叫到法庭进行当天调解。调解中,法官在进行了细致的法庭调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将争议标的额缩小到10000元,最终两兄弟握手言和。法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并以双方当事人在亲情的基础上各自退让一步为突破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5000元当庭履行。本案的当日立案、当日结案、当庭履行,提高了办案质效,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