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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简易程序中证人申请的提交时间

发布时间:2017-10-07 08:30:33


    2014年9月9日上午,案件当事人王某来到法庭提交证人申请。他涉诉案件的举证期间截止至2014年9月12日,根据举证通知书上的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而王某提交证人申请的时间在9月2日之后,9月12日之前。法庭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的证人申请呢?

    对于该案,书记员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较为宽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收取了当事人王某提交的证人申请。

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申请证人出庭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而对于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较为宽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通过这个案件,我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了解和巩固。实体法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的重要意义。此案的证人申请可以准许,正是严格依据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实体与程序并重,司法审判才能公正公平,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侯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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