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调解率,违规调解、违法调解、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等现实问题。使调解的积极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没有做到案结事了。
一、原因分析
1、当事人的原因。由于利益驱动,导致调解存在瑕疵。原告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被告为了损失最小化,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时有发生;原、被告双方恶意诉讼。由于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彻底审查,使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些债务较多的当事人利用调解协议将偿还义务只给了一个人,从而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2、法官的原因。有些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缺少原则性,一味地当“和事佬”,或和当事人打持久战;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时,利用法官的权势和地位来压制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出自本意;审执分离导致审判人员对调解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案件只是定个时间而已,而实际当事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履行不履行都不去过问。导致调解后申请执行的比例增加;有些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使这些不合法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纵容了违法现象的存在。
3、法律的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但该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力度不够。使一些违法违规调解行为无法通过法律制裁得到惩处。
三、方法与措施
为确保调解原则的实现,保证调解质量,力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法官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的思想,平等、合法、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基础,亦是法官进行调解的指导方针。
2、设立调解回访制度。及时跟进当事人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真正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3、规范与完善诉讼调解的相关制度。增设惩处恶意调解的规定,完善违规调解的惩处力度。营造调解协议不履行法律后果更严重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