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质量,成为全省较早以规范性文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的地区。
《细则》清楚的界定了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并具体规定了十四种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类型。另外《细则》中还对于公、检、法、司的职责划分、程序启动的流程、案件的办理时间等问题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由公安机关启动程序,具体由法制部门负责;检察机关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绿色通道;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刑以下刑罚的,一审诉讼期限为20日。其中,侦查阶段7日、审查起诉阶段6日、审判阶段7日。拘留剩余期限10日为上诉期限;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并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交付委托机关。同时《细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时,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制作笔录。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应同时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除此之外,《细则》对审判机关在适用快速程序机制的过程中,需要退出快速办理机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九点情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农垦两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法官员额制实施之后,垦区两级法院均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法官的办案压力陡增。因此中院确定了“疑难案件精细审理、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改革思路,提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等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审理时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的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例如2017年9月29日,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告人进行核实,并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得出该案符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条件,当日即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整个案件审判流程不超过12个小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该案的审理质效给予了肯定,被告人裴艳峰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虽然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改革思路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囿于没有相应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公、检、法、司之间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的职责与定位不清楚,相互配合不顺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亟待解决。此次《细则》的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实践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和威慑功能,促进垦区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