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农垦中院副院长武迎松在审理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通过细致阅卷,认真调查核实,将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行为查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处理,依法及时处置了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当事人杨某为达到案件留在农垦法院系统审理的目的,提供了四份证据,分别为哈尔滨市两个居民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和两份房屋租赁协议,欲证明涉案当事人居住在农垦辖区。主审人武迎松在阅卷过程中,敏锐的发现杨某在一审缓交诉讼费申请中提供的社区居住证明与二审提供杨某的居住证明居住地点不一致,本案存在着杨某提交伪造证据的可能。为查明杨某提交的证据情况,合议庭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载明的出证单位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过两天的调查走访,两个证据载明的出证单位经过核实,均陈述该证明的公章与居委会公章不符,证明格式与居委会格式不符,证明不是居委会出具。租赁协议载明房屋的物业公司证实杨某等二人不在租赁房屋居住。合议庭针对调查情况,对杨某进行询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杨某承认其住所地不在证明所载的社区,向合议庭陈述了其为了将案件留在农垦法院系统提交伪造证据的事实。合议庭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同时针对杨某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3 000元的决定,杨某为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杨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后悔不已,一再向法庭表示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一定遵守法律规定,诚实诉讼,依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