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决心,对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也应当看到,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成为我们法律人当前的一大难题。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理解。
当事人想要进行诉讼,从诉权构成要件看,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适格,在英美法系又称正当当事人;二是有诉的利益。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才是有诉权的,法院才能够通过审判予以救济。对不具备诉权的,法院将以诉不合法为由驳回诉讼。明确诉权要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诉权要件的审查排除不必要的诉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最需要诉讼救济的纠纷,也防止滥用诉权等问题。与之相符合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均十分明确,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机制虽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但这并不意味法院对诉无需审查,更不意味法院包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这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最大误解。要在中国现阶段国情视野下理性看待登记立案,充分认识法治现状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充分理解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对登记立案,不能片面理解。立审分立是经过十多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对解决由各部门分散行使立案权而引发的受理乱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们现行立案改革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以登记立案为由重回立审合一,这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适应中国国情。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决好立案登记制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呢?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
一、登记立案与起诉状审查的关系
登记立案的核心,就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重点解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对此不能机械理解,产生教条主义的错误认识,更不能全盘否定立案审查在案件分流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已经实施立案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对起诉也不是完全不审查。对登记立案后,法院如何审查立案,要明确三点:
一是登记立案后,诉讼起点应当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这是与审查立案的根本区别,也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立案法官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起诉状应具备法院要求的基本格式,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和详细的身份事项、住址、联系电话;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并非当事人片面理解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比如当事人自己在家用小学生用的田字格本以书信的形式写了一份起诉状,诉讼请求不清晰明确,我们告知其诉状不符合我们的格式要求,需要重新书写,当事人就拒不接受,要求我们必须收取并立案。对此我们出示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并耐心教其书写,用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下她的详细诉求,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固定,使其诉状达到要求。
二是立案与案件受理是不同概念,案件受理是一个过程,包括启动、审查、流转等程序,立案是最终的结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就是案件受理的过程。登记立案后,案件受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收取诉状就是立案了,这是一种普遍的误解,收取诉状材料只是为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立案。另外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向其送达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法律规定应当在七日内进行补充起诉材料,否则退回诉状。这个规定很简单明确,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当事人认为我们接收了诉状就已经给予立案,七日内不能补正材料,我们退回诉状时无法接受,认为是被告方找人疏通、有人际关系才会导致法院不予立案,法院有所刁难,坚决不收诉状,导致许多无法立案的诉状滞留在法院。目前最高院施行的由律师做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服务能够缓解这一难题,律师对此做耐心讲解,证实法院是规范操作立案规程,使一小部分当事人能够正确接受。笔者认为还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的触摸屏内更多输入相关的立案规定,让当事人自己查询和了解,将不予立案的情形能够更多的普及,也让当事人能够平和的接受。
三是区分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登记要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诉状,基本诉讼证据、交纳诉讼费等等,立案时只能对登记要件进行形式审查,而诉讼要件是启动审判程序的条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交基本的诉讼证据即可,很多法院在立案时就要求当事人提交足以胜诉的证据,以及非常苛刻的其他证据,这是极其错误的。比如笔者遇到一起生命权纠纷,原告有三人,系死者的妻子、儿子、父亲,要求被告对死者的死亡进行赔偿,法院的立案人员要求死者的单位、社区、公安局出具三名原告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后,要求以上单位均要在证明中注明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字样。因各单位拒绝,导致当事人无法立案。再如,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法院却要求必须提交欠条才能立案。这都是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原则的行为。
二、立案登记制的审查程序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程序,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对当事人的诉状一律接受。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起诉状,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对补正事项,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对经告知当事人拒不补正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退回诉状。在这一阶段,没有极特殊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何为极特殊的情况?诸如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情形,不予登记立案。第二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审判庭或者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审查的范围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等等,具体标准仍应当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符合要件的,转入审判庭审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在这一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调解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包括第三方调解等。调解的期限如何把握,可以视情况进行新的探索,建立新的程序规定。
三、行政案件激增
最高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曾指出,在立案审查制下,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不可避免地被挡在法院门外。笔者所在的法院在立案审查制下,多年来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均为零,就是人为地将行政案件闭门不理,或者将行政案件进行诉前沟通协调,从而避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后,2015年行政案件立案数在20多起,2016年仅在上半年就已立案20多起,导致行政案件数量激增。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和立案登记制的放开,行政案件还会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滥诉行为的产生与规制
民商事案件中滥诉行为主要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无理缠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种行为对诉讼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急需得到有效规制与避免。应该警惕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为躲避债务进行虚假诉讼,通过虚构债务转移婚内财产、通过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拖延执行款支付的现象。对于该类事件我们应警醒,并进行有效规制。
1、对于为躲避债务虚假诉讼的规制意见
现实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打欠条起诉到法院的方式妄图逃避债务。对于该类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过程中应注意对辖区重点人(一般为失信被执行人)为被告的及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中只有欠据等基本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均积极促使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的审核。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证据链的形成,对于民间借贷应查明借贷的基本事实、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应查明实际买卖情形才可下判或调解,对于确实为虚假诉讼行为应根据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转移婚内财产行为的规制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的行为。对于该类案件一般在审判阶段应严格根据证据规则,对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主张该债务。而对于无法查清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自认借款成立的夫妻一方,因其与出借人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出借人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3、通过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拖延执行款支付的行为的规制
对于该类案件,因我国法律尚未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基本规范,也不能单凭经验判断是否是滥诉行为。宝泉岭法庭在实践中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后对基本证据合议无异议的情况下,及时、快速、有效的判决解决该类案件,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精神。
4、坚持“滥诉必究”, 设计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
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要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一方面应着重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诉讼嫌疑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
五、涉诉信访案件激增
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的受理案件数均呈上升态势,导致驳回的案件增多、涉诉信访压力加大。立案登记后,诉前过滤功能减弱,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增多,会有大量案件在登记立案后因不符合收案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这些裁定还会形成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直至申诉信访。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一个行为可能会产生多个诉讼,同样会产生多个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的学法用法意识逐渐增强,但是遵法守法意识却日趋淡默。目前对于不立案、不胜诉就缠诉闹访是法院无法解决的疑难杂症,加强法律引导宣传和判决前有效的释法析理、判决后答疑解惑是处理该类情况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就是要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自从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成为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但是立案部门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对社会公众来说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解决了以往人民群众叫苦连天的“立案难”问题,可是对于立案法官来说,立案难也似乎正在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信心,认真研判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应对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