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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本在良心中

  发布时间:2012-10-16 15:26:29


    近日,农垦中院审判监督庭通过辩法析理,化解一起因合伙利润分配引起纠纷的案件,使一起经六年诉讼未服判决的案件划上圆满句号。李某和王某是多年的合伙人,两人从1999年开始合伙加工塑钢窗,利润5:5分成。由于两人精诚合作,生意越做越红火,年年分利。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李、王分别出资14635元和12928元、约定利润5;5分成,由于王某回笼的资金多而李某手中少遂产生纠纷,李某以王某占有其1万余元的利润分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当年占有其的利润。王某辩称,当年利润为76000元,其当年本利应分到5万余元,现在只分到4万余元,还没有分足,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败诉,7年间经多次判决,王某始终不服,并出现过过激行为。农垦中院审判监督庭接手省法院指令该案的再审案件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深,情绪对立严重,一旦不慎导致矛盾激化,容易诱发新的上访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合议庭成员就本案和相关联的案件进行了阅卷,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的焦点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针对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合伙有有7年时间,还是有一定的情感基础,既然双方合伙账目的基础数字是真实的,合伙本金是能查实的,案件调解结案还是有希望的,合议庭加大调解力度,耐心说服劝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至此,一件经过6年诉讼的合伙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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