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交通安全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 王晓东 发布时间:2018-03-28 15:21:02
我们的国家已经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人民群众越来越富裕,我国由原来的自行车大国变成了汽车大国,汽车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需品。伴随着车辆的饱有量越来越大,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问题也大量出现。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现,一方面危害了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给无数家庭带来灾难,同时也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空前压力。近日,我们对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年至2017年五年来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统计,详见下表:
年份 危害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总数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 交通肇事罪案件数
2013 25 7 18
2014 36 13 23
2015 61 48 13
2016 97 77 20
2017 175 163 12
统计可见,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迅速增加势头,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36%,2015年比2014年增加了69.4%,2016年比2015年增加了59%,2017年比2016年增加了80.4%。统计结果触目惊心,发人深省。为什么会出现危害交通安全犯罪案件成倍增长的现象呢?
一、原因分析
原因之一是广大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非常薄弱。饮酒之后不能开车,酒后驾车危害巨大,这些朴素的道理可以说尽人皆知。但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快速增长,最主要的原因是驾驶员自身意识问题。私家车辆快速普及,但驾驶员群体遵纪守法意识却没有同步提高。各种各样的违章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纳入我们统计数据的不过是茫茫交通违法行为的沧海一粟而已。
原因之二是我国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弱。在“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醉驾入刑”等宣传如此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现象还如此暴发式增长,可以看出现行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是不相适应的。特别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实在太轻,对已经违法的驾驶员起不到足够的惩戒作用,对社会公众也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原因之三是全社会对危险驾驶行为重视程度不够。从国家立法和司法层面,普遍认为该罪是轻罪,只能课处轻刑。无论是法律学者,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还是驾驶员,都认为这类案件不是一件多大的事,比如危险驾驶罪,顶格处罚也就六个月拘役而已。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了立法过轻,执法松懈,司法偏缓的局面。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全社会高度重视交通违法的危害性,树立严打重罚的意识。
主流观点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应予宽刑省罚。但是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都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于违章来说肇事者是故意的,或者主观上是放任的。如果真是在无违章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也就谈不上过失,那也根本构不成犯罪。所以说,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案件,多数肇事者或违法者都是有重大过错的。尤其是危险驾驶犯罪,那几乎是百分之百的故意犯罪。如果每一个交通参与人都能遵章守法,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这类案件不会如此之多。所以笔者认为,以往我们对危害交通安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为提高法律的威慑性,有效预防此类犯罪,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借鉴外国经验,对危险驾驶罪提高法定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相应的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针对当下驾校考试管理比较混乱,以及一些交警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现象的大量存在,亦应加强对驾驶员入门资格的监管,加强对交警渎职枉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全社会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的好习惯。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还是乘车人都要养成遵章守纪的好习惯。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行人不守交通法规酿成惨剧的情况,还有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不法行为,还有乘客明知司机酒后驾驶却不予劝阻而仍进行乘坐。所以说交通安全要靠每一个交通参与人来共同维护。现在普遍只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笔者建议,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应一视同仁,无论是谁违反了法律,均应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把板子都打在驾驶员身上。
严格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一是体现在严查,严管,无死角,无漏洞,二是体现在严判重罚无例外。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让全社会对交通安全心存敬畏。
3.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交警部门要克服疲劳倦怠思想,认真履行查禁职责,不搞选择性执法、突击性执法,而是当作日常工作常抓常严。司法机关要克服轻刑省罚的认识,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发态势,从严量刑,减少缓刑适用。
针对本辖区危害交通安全犯罪案件迅速增加的形势,2018年初,我院制定了《牡丹江农垦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暂行办法》,一是严格了缓刑适用条件,即血液中乙醇含量不超过100毫克/100毫升的,且无其他加重情节的,方可适用缓刑。这样就大大缩小了缓刑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拘役和罚金的适用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我们希望通过制定更严格的规范并贯彻落实,以扼制危害交通安全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