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重大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16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海林农场林业科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某与时任海林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三作业站护林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共谋盗伐由李某某负责看护的海林农场小双峰林场人工林并共同分赃。李某某联系买主,并由买主联系采伐工人,李某某安排人在采伐现场负责监工和检尺。刘某联系了采伐工人休息用房。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中旬期间,先后盗伐运走落叶松24车,材积合计1 055.382余立方米。买主以转账或现金存款的方式支付给李某某木材款63万余元。李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某人民币41万余元。案发后,刘某的退赔被害单位海林农场损失58万元,李某某退赔海林农场损失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作为海林农场林业科的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为被盗伐林地的护林员,二人非但不恪尽职守,反而滥用权力、监守自盗,共谋盗伐国有林木,共同分赃,刘某是共同犯罪的决策者,李某某是实施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考虑二被告人与被害单位积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单位对二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且刘某有坦白情节,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故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案发后,二被告人追悔莫及,因利欲熏心,却落得人财两空,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但仍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