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单打独斗,确保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最要的一环,这也是协助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协助执行义务人藐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承办的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向我院提供执行线索,某开发公司正在建设商品房,我院依法对该楼房予以查封。当执行干警向张某所在的房产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时,以各种理由拖脱,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给某建设工程总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执法的尊严,打击张某这种阻挠执行的行为,经院长批准对其所在单位作出罚款一百万元,对张某罚款十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张某被拘留后,经过执行干警的一番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向法院承认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悔过。该单位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