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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农垦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2017年度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8-06-15 08:29:14



    2018年6月14日,牡丹江农垦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会议由牡丹江农垦法院政工处负责人邹明晖主持,牡丹江农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庆安同志进行了通报,辖区内五名人民陪审员代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近几年来,牡丹江农垦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牡丹江农垦法院现有经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82人,并全部完成信息库建设。在这些人民陪审员中,既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教师,也有基层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2017年,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民事案件250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62.7%,参审案件调解撤诉86件;参审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66件, 其中审委会决定采纳人民陪审员意见的案件58件。上述数据足以证明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参审议案的作用,尤其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参审案件的34.4%,充分表明了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殊身份,在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沟通民意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措施  

   (一)由于地域的特殊性,实践中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参审方式。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分类、分地、人工分案的方式;院机关依据管理局局直地区的人民陪审员职业、特长和知识结构,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种类型案件来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以确保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建立权利保障制。对各项审判进程的确定,事先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共同商定,统筹安排,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和参与陪审两不误。同时为人民陪审员阅卷、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帮助。在确定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后,积极与人民陪审员及其工作单位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合议庭评议时能够保证人民陪审员平等参与合议案件,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合理、专业的分析,从而弥补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行业专业性问题的缺失,有效的促进了案件的公平审理。 

    四、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

    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方案中,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评比、同奖励。今年年初,对2017年参审案件多、参审效果好的4名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表彰。本年度,继续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先优评比范围,旨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来激励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保障

    2017年,院党组下大力度,在农垦检法两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积极与管理局协调,从非税收入中拿出一笔资金来落实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待遇。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按照人民陪审员实际参审结案数,每起案件每人给予陪审补助100元,由政工处按月造册,管理局人社局审批,报管理局结算中心统一发放,截止到2017年底共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30800元。

    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优势    

    辖区的人民陪审员更多来自于妇联、团委、工会、学校、医院等部门单位,或本身是人民调解员、管理区的干部,他们更贴近群众、了解民风民俗,自身的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较为丰富,不仅有效地弥补了法官在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而且还充当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开展了全程调解工作,既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剖析,又从道德层面对案件进行判断,将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与法律条文和法言法语有机结合,使“情”、“理”、“法”有机相融,从而提升了矛盾化解工作的总体效果。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基础上,还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接待当事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让人民陪审员感觉到陪审不仅仅是陪坐、陪审的问题,还能参与法院其他审判工作,有职有权,调动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现就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发挥的积极作用,通报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10月29日中午,原告徐某某在田间干活,在水稻大棚地拆大棚时不慎将大棚杆碰到了高压线,被高压电击伤双手和右足,当场陷入无意识状态,原告被立即送往虎林市人民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紧急送往哈尔滨,并于当晚入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经诊断结果为双手、右足电烧伤。2018年3月8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10级。原告要求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2 816.72元。

    意外触电为原告带来巨大的人身痛苦和精神痛苦,同时这起因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发生的原因、过错大小以及事故双方的责任,均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开庭前,云山人民法庭组成了合议庭,并挑选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杨某某、王某某两名同志担任陪审。

    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天,最后进入了艰难的调解阶段。开庭前,主审人就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确定了调解方案,人民陪审员杨某某查阅了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了规定的安全高度,掌握了处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电力部门事发时也到现场对高压线与地面的距离进行测量,确定了该距离是规定高度。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在原告方,但原告仍坚持按被告承担100%的责任提起了诉讼。调解之初,合议庭就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双方差距较大。针对案件实际情况,由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杨某某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原告对自己占主要过错的观点不能接受,而且情绪十分激动。杨某某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做了细致的解释,还把原告带到农场司法分局,共同听取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原告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理智地接受了调解意见,最终同意被告按起诉金额的30%赔付。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合议庭又动员被告照顾弱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处理赔付事宜,最后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同时对人民陪审员杨某某精准的法律知识和耐心的调解工作赞不绝口。

    案例二:2017年9月19日,八五六人民法庭立案受理了高某诉单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案两件,标的额分别为35000元、70000元。原告诉称,被告单某夫妇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计算等事宜,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两张。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申请将被告单某夫妇的粮食作物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标的额170000元。

    应诉材料送达给二被告后,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多次找来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两次开庭,情况仍不容乐观。被告单某夫妇称手中有录音及转账记录可证实欠款数额并非如原告高某所述、利息也存在超高的情况,且称收条金额是后添的。主审人和人民陪审员经过商议考虑到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作为定案依据的借条和收条存在重大缺陷,录音虽然可以反映借款存在高利的问题,但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无法确定录音中提到的借款就是本案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不愿和解。作为人民信任的陪审员,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考虑到如不能及时化解矛盾,有可能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作鉴定,时间久了可能还会导致裁判事实上的不公平。为此,积极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给双方做工作。一方面从法院保全的财产被告不能及时利用、交纳地租为切入点,另一方从原告不能及时实现债权为突破口,本着说理、调和、维护双方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做通原告工作,让其让步,拉低原告的期望值,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支持原告诉求。经过人民陪审员及审判员的耐心调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法律保护范围内给付。这样既及时实现了原告的债权,又不影响被告交纳地租,最终得到了双赢的结果,双方纠纷从此全部化解。

    案例三:2016年11月3日,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某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提供水稻收购资金,被告负责水稻保管、烘干等。水稻收购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将所收购水稻委托被告进行销售。2017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签订《售粮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7年2月4日尚有5 221 078元售粮款未归还。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还清所欠粮款5 221 078元,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有权对剩余粮款向牡丹江农垦法院起诉,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承担。2017年2月6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为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所欠原告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自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有纠纷,同意向牡丹江农垦法院提起诉讼。至今二被告没有履行给付货款本息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货款5 221 078元及利息141 749.32元,合计5 362 827.32元;被告赵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张某某是在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介入审理的。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力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案标的数额大,争议比较大。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未果,开庭审理时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最终缺席判决: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某某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某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粮款本金5 221 078元及利息4 732元,合计5 225 810元;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鼎盛玉米农垦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合议庭希望在判决送达前,再做一次努力,以最大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后答疑成了合议庭努力的切入口。既然当事人对法官充满敌意,那就由人民陪审员进行判后答疑。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让群众更能感觉到贴切,为此,法庭还专门对答疑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次专案培训,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责任分担理由等进行专门辅导。最终,被告方能平心静气地听取人民陪审员的答疑意见,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方亦表示愿意服判息诉。这样一件错综复杂的案件能收到如此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属难得,人民陪审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七、加强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下一步工作中,牡丹江农垦法院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做到科学化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使管理更加科学有序,保障陪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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